鐵路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辦法

《鐵路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辦法》在1988.11.30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88.11.30
  • 實施時間:1988.11.30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和勞動衛生、勞動保護各項法規、政策,為防止職業危害,保障鐵路運輸、工業、基本建設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生產作業過程中具有粉塵、毒物、高溫、噪聲、振動、放射線、高頻、微波、雷射、高氣壓、低氣壓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鐵路系統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
第3條 依據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作業場所衛生標準、監測規程和鐵道部頒布的勞動衛生標準、產品技術安全衛生標準等規定和標準,對鐵路職業危害作業實施衛生監察。
第二章 企、事業單位防止職業危害的職責
第4條 鐵路各企、事業單位領導,必須做好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對治理危害因素,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負直接責任。其職責是:
1、貫徹國家、鐵道部關於勞動保護和勞動衛生的各項法規,採取有效措施,使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護措施。
3、各類防護設備性能良好,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任意停運或拆除。
4、保證職工就業前和定期健康檢查的順利實施,對職業禁忌和患職業病的職工及時調離有害作業場所。
5、配合監測部門做好作業場所的衛生監測,定期向職工公布監測結果。
第5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工程項目(包括引進項目)的衛生防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主持建設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單位或設計部門,在組織可行性論證和提交設計任務書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設計檔案應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移交時,應有衛生監察機構參加審查、驗收。
第三章 監察機構與人員
第6條 鐵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工作,各級衛生防疫站(職業病防治所)為日常監察工作的執行機構。
鐵道部勞動衛生研究所承擔預防性衛生監督任務。受部委託,可參與大、中型生產性工程項目的“三同時”衛生審查。對有關防止職業危害的問題進行技術諮詢。
第7條 各鐵路局、工程局、工業總公司系統工廠設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察人員,監察人員的任命由各鐵路局、基建總局、工程指揮部、工業總公司審核批准,報部衛生環保局核查備案,由鐵道部統一發證。
監察人員免職或調離監察工作崗位,由申報單位負責收回監察證、退部衛生環保局。
第8條 衛生監察人員必須熟悉職業危害作業衛生監督有關法規和衛生標準,有較豐富的職業危害方面的專業知識;必須堅持原則,遵紀守法,秉公辦事。衛生監察人員應從具有五年以上勞動衛生工作經驗的醫師以上職稱的人員(包括從事勞動衛生專業管理的衛生行政人員)中選薦。
第9條 監察職責範圍:
1、開展預防性衛生監督,監督檢查“三同時”執行情況。參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國家規定,屬國家、鐵道部管項目由部勞動衛生研究所負責;屬局、分局、工廠管的項目分別由局中心衛生防疫站、分局衛生防疫站、工廠衛生防疫站負責。
2、監督檢查勞動衛生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防護設施使用維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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