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技師管理暫行辦法

《鐵路技師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5.22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技師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0.05.22
  • 實施時間:1990.05.22
第1條 實行技師聘任制,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實行技術職務的一項重要政策,是勞動制度的一項改革,也是鐵路勞動管理工作的一項新任務。為完善這項新制度,充分發揮技師在生產實踐中的技術骨幹作用,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技師的職責
1、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執行黨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條例、規定和辦法。
2、為人師表,職業道德良好,在生產第一線發揮技術骨幹和帶頭作用。
3、掌握和推廣本專業的先進工藝、先進技術和先進經驗,解決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和生產中的工藝難題。
4、進行技術革新,積極參與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試製和新設備的使用。
5、擔任本工種技術操作的培訓和傳授技藝,指導本工種的崗位練兵和技術比賽。
6、堅持文明生產,保證生產安全,完成和超額完成所擔負的生產任務。
第3條 技師的聘任
1、技師實行聘任制。技師的聘任工作,按《鐵道部技師考核、評審、聘任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聘任期限為三至五年。聘期屆滿,可以續聘。
2、技師因生產工作需要,經批准可在鐵路內部調動,調出單位應予解聘,調入單位可重新聘任。
第4條 技師的使用
1、技師為工人編制,由勞動工資部門歸口管理。技術方面受所在單位有關業務部門的指導。
2、技師所在單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妥善安排技師的工作崗位,為技師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崗位性工種的技師,在不脫離本崗位專業的前提下,可由所在單位按照技師的職責範圍進行合理安排,以充分發揮他們的技術專長。
3、技師必須堅持在生產第一線工作,任何部門不得抽調技師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工作。
4、組織技師進行技術攻關、技術表演、技術交流、技術諮詢、技術講座,舉行技師的技術成果發布會,傳播技師的絕技和經驗,弘揚技師的技藝成就、工作業績和對鐵路事業的突出貢獻。
5、技師所在單位,應建立技師的技術檔案,有條件的還可設立技師的技術成果陳列室。
第5條 技師繼續教育
1、對技師要進行繼續教育,以不斷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技術業務能力。繼續教育的重點應以更新知識和提高科技理論水平為主。繼續教育要因人而異,可以脫產、半脫產或業餘進行。
2、技師繼續教育的計畫,是各單位崗位培訓計畫的組成部分。對技師進行繼續教育,由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單位的教育部門負責,其它有關部門分配。技師的脫產培訓,原則上應由技工學校、職工學校組織實施。
第6條 技師的考察
1、對技師的考察,可分年度考察和任期考察兩種。考察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勞動態度、革新創造、傳授技藝、完成生產任務等。
2、各部屬單位要制定技師考察辦法和標準。對技師進行考察,要堅持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以定量分析為主。首先應由本人作出書面總結,經一定範圍的民主評議和車間鑑定(任職期滿考察,還應綜合各年度考察的成績),最後由聘用單位審定並歸檔。
3、對技師進行考察可分級進行,由各單位勞動工資部門牽頭,教育、技術、安全等部門配合,明確分工,各負其責。考察工作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不得循私情,嚴禁挾嫌報復。
第7條 技師的待遇
1、凡被聘任的技師,自受聘簽約之次月起,享受技師職務津貼,其標準為每月15—25元,人均不超過20元,由部屬各單位根據崗位責任大小和技術複雜程度等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2、技師職務津貼的日常處理,比照工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因工負傷醫療期內和非學歷脫產學習期間,技師職務津貼照發。
3、技師在受聘期間,可享受本單位規定的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同等的福利待遇,如知識分子補貼、書報費、“農轉非”、解決夫妻分居、分配住房、休假等。
4、技師在任職期間,或曾累計任職十年及以上,正常辦理退休時,其職務津貼可列入計算退休費基數。
第8條 技師辭聘、解聘
1、技師因本人原因不願繼續任職,必須提出辭聘書面申請。單位接到技師辭聘申請後,應在兩個月內作出答覆。如同意辭聘,即辦理解聘手續,並從下月起停發職務津貼和取消其它有關待遇。在此之前,技師仍需履行職責。
2、技師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聘用單位領導提出意見,報工廠或鐵路分局(處)批准,解除技師職務並辦理解聘手續,從下月起停發職務津貼和取消其它有關待遇(其中(5)、(6)、(7)三項凡符合第七條第4款規定的人員,退休時可將職務津貼列入計算退休費基數):
(1)不履行技師職責或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年度考察或任期考察不合格;
(2)由於本人直接責任,發生行車險性以上(含險性)事故,職工重傷以上(含重傷),事故,設備重大、大事故、或發生其它重大事故,並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3)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處罰或受到降級以上行政處分;
(4)停薪留職、自謀職業或調離鐵路;
(5)由於工作需要改職、接受學歷教育等原因而離開生產崗位;
(6)技師任職期滿,因生產任務、勞動組織變化而調整技師崗位不能繼續聘用;
(7)因工負傷或因病休假超過六個月,不能履行技師職責。
3、辭聘、解聘技師,應報技師合格證書頒發單位核備。
第9條 技師的合格證書
1、技師合格證書的請領和頒發,按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2、按第8條第1款和第2款中的(1)、(2)、(3)、(4)項的規定而解聘的技師,其技師合格證書自解聘之日起自動失效。
3、按第8條的第2款中的(5)、(6)、(7)項的規定而解聘的技師,其技師合格證書暫由本人保管,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過期不聘,技師合格證書同樣自動失效。
4、技師在任職期間正常退休,辦理解聘手續後,其技師合格證書由本人保存。
第10條 各部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11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12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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