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基金

鐵路建設基金

鐵路建設基金費就是從鐵路貨物運輸費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資金專款專用,保證鐵路建設不斷發展的資金。鐵路建設基金為向特定行業或階層徵收的政府性基金代表,向鐵路貨運貨主這一特定對象徵收。設立鐵路建設基金是20 世紀90 年代初期國家財稅體制尚不完備的背景下為扶持鐵路發展實行的特殊財政政策,2002年5月,財政部發文《財政部關於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提出將包括鐵路建設基金在內的一批政府性基金或收費項目的徵收期限保留到2005 年底,這意味著從 2006 年開始,鐵路建設基金被停止徵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建設基金
  • 外文名:railway construction fund
  • 時間:20世紀90年代
  • 特地那:從鐵路貨物運輸費用中提取部資金
  • 停止:2006年
簡介,作用,政治取向,職能,規定,

簡介

設立鐵路建設基金是20 世紀9 0 年代初期國家財稅體制尚不完備的背景下為扶持鐵路發展實行的特殊財政政策,2002年5月,財政部發文《財政部關於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提出將包括鐵路建設基金在內的一批政府性基金或收費項目的徵收期限保留到2005 年底,這意味著從 2006 年開始,鐵路建設基金被停止徵收。

作用

鐵路建設基金是經國家批准在鐵路貨運價格基礎上收取的專門用於鐵路建設的專項行業發展基金,自1991年3月起,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了鐵路建設基金,按鐵路貨運噸公里徵收,標準從每噸公里兩厘開始 後經 4 次調整 目前的水平為每噸公里三分三厘,此外針對不同地區鐵路建設任務緊迫資金缺乏的狀況,國家從1991年起陸續批准了福建、 山東、 浙江 、安徽和貴州等省在本省鐵路貨運價格上加成一定數額,各省費率不同,作為鐵路建設附加費,主要用於本省合資或地方鐵路建設鐵路建設基金及各省鐵路建設附加費採取統一管理,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自1991 年 2003 年,累計收取用於鐵路建設的基金近4000億元,占同期鐵路基建投資總額的42% ,成為鐵路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鐵路建設基金的徵收增強了鐵路行業的信用能力,對於鐵路部門開展市場融資提供了可靠的保證,鐵路建設基金的徵收既體現了政府通過調節鐵路運輸價格進行巨觀調控的作用,也體現了政府對鐵路發展投資的主導職能。此外,作為鐵路建設基金的一種補充形式,一些經國家批准徵收鐵路建設附加費的省份通過這部分專項資金有力支持了當地合資鐵路或地方鐵路的建設,對解決當捷運路運輸的緊迫需求 實現不同地區之間鐵路平衡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政治取向

鐵路建設基金是在我國鐵路建設長期滯後,鐵路投資來源不足,同時鐵路運輸價格長期受政府嚴格管制條件下形成的歷史產物實質上是舊體制向新體制轉軌階段的政策延續。不可否認,鐵路建設基金,包括部分省的鐵路建設附加費,在保證鐵路發展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的同時,由於經濟體制的轉型和受鐵路管理體制因素的影響包括鐵路建設基金在內的政府性基金在理論與實際操作中逐漸出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以及與此相對應的經濟管理政策不相適應的狀況,鐵路建設基金的徵收及其專項使用政策,實際上是鐵路行業政企合一管理體制下,對鐵路建設的投資責任不明晰的情形下政府在兩難選擇中的權益之策。但從鐵路建設基金的支付者的角度,由於各種經濟成分的存在,他們所支付的鐵路建設基金所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都一元化地歸入政企合一的鐵路部門,而這些資產又成為鐵路運輸部門繼續向基金支付者收取的條件。

職能

鐵路建設基金作為專項基金,自徵收以來,在促進鐵路建設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鐵路的運輸價格體系造成行業收益率低,使其難以從資本市場直接融資,而大幅度提高運價也由於經濟體系的承受力差而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鐵路建設基金作為一種有效的替代手段應運而生。
鐵路建設基金是向貨主徵收又以國家投資的名義投入鐵路建設的。使用鐵路建設基金的項目不僅包括了具有盈利能力的項目,同時也包括公益性的建設項目,諸如國土開發、地區經濟開發、扶貧等以社會公益性為主的新建鐵路項目,建設基金兼有了企業投資職能和政府投資職能。為了彌補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往往由政府安排貸款,讓鐵路企業還本付息。對於項目投產後出現的經營虧損,也要求鐵路企業自行彌補,造成鐵路債務日益增加,還本付息的壓力越來越大,由此出現了本應由運營成本和利潤負擔的還本付息支出不得不用部分基金來支付的現象,這一數額還在逐年增大。由此建設基金增加了第三個職能,即還本付息職能,而這一職能,從本質上講是彌補虧損的職能。由此可以看出,建設基金三項職能中,有兩項屬於政府職能,把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財政補貼責任和社會公益性投資責任轉嫁給了企業。目前的鐵路建設基金無論從徵收還是使用方面,都充分體現了政企合一的思想。而對鐵路行業來說,政企分開是建立新體制的關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政企分開已成為鐵路改革與發展的必然取向。

規定

鐵路建設基金(扣除按規定允許作為費用列支的部分)作為鐵路建設基金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鐵路建設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鐵道部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下年度鐵路建設基金收支計畫,報經財政部批准後實施。屬於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按計畫部門批准的項目計畫安排支出。年度終了後3個月之內,編制上年度鐵路建設基金收支決算,並報財政部審批。鐵路建設基金徵收使用情況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及編制辦法由財政部商鐵道部另行制定。
鐵路建設基金應主要用於國家計畫內的大中型鐵路建設項目以及與建設有關的支出,主要包括:鐵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購置鐵路機車車輛;與建設有關的還本付息;建設項目的鋪底資金;鐵路勘測設計前期工作費用;合資鐵路的註冊資本金;建設項目的周轉資金以及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鐵路建設基金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式辦理。
鐵路建設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辦事機構就地負責日常監督。凡未經國務院、財政部批准,將鐵路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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