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2017年1月16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工程監〔2017〕9號印發《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報、評審及推薦、成果管理、附則5章26條,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建設工程工法管理辦法》(鐵建設〔2008〕156號)予以廢止。

2023年12月31日,國家鐵路局印發《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國鐵工程監規〔2023〕35號),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鐵工程監〔2017〕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鐵路局
  • 文號:國鐵工程監規〔2023〕3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24年2月1日
簡述,辦法全文,

簡述

2023年12月31日,國家鐵路局印發《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鐵路施工企業技術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鐵路工程中的推廣套用,提升鐵路施工技術水平,加強和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工程建設工法是以鐵路工程為對象,以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相結合,經過一定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工法分為企業級、部級和國家級,實施分級管理。
  鐵路工程建設企業級工法(以下簡稱企業級工法)由施工企業審定和公布;鐵路工程建設部級工法(以下簡稱部級工法)由國家鐵路局組織審定和公布;鐵路工程建設國家級工法由國家鐵路局在部級工法中優選並向國家級工法主管部門推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級工法的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以及鐵路工程建設國家級工法的擇優推薦。
  第五條 部級工法開發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必須滿足國家和鐵路行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部級工法必須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能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綜合效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七條 鐵路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建設中積極開發、套用、推广部級工法,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證施工安全,促進鐵路施工技術、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 申報
  第八條 部級工法申報遵循自願原則,每項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業申報,且申報的主要完成人員不得超過5人。申報單位應當是開發套用該工法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九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必須具有鐵路工程施工資質或經許可從事鐵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資質;
  (二)申報工法應當是已審定公布的企業級工法;
  (三)工法的關鍵技術達到鐵路行業領先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經過2項及以上鐵路建設工程套用實踐,確認具有較好的經濟、環保、節能和社會效益;當工法套用工程少於2項時,須在申請表里填寫工法成熟可靠性說明;
  (四)工法的整體技術必須由申報企業自行研製開發或是申報企業作為主要完成單位聯合開發;
  (五)工法內容不得與已公布且在有效期內的部級工法雷同。
  第十條 申報材料(含電子版)構成如下:
  (一)鐵路工程建設部級工法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
  (二)工法文本;
  (三)企業級工法批准檔案;
  (四)關鍵技術評審(鑑定)意見;
  (五)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出具的工法套用情況證明,以及工程承包契約協定書;
  (六)經濟、環保、節能等綜合效益、效果材料(可由相關單位或申報單位財務部門提供);
  (七)科技查新報告、涉及他方專利的無爭議聲明書,以及技術標準、專利證書、科技成果獲獎證明等其他有關材料;
  (八)工法影像資料(1份,10-15分鐘)。
  紙質材料統一採用A4紙張,按申報材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一式2份(證明材料原件放正本、複印件放副本)同時提供電子版(隨身碟)。
  第十一條 工法文本編寫內容應當齊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點、適用範圍、工藝原理、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節能措施、效益分析和套用實例等(編寫要求詳見附屬檔案2)。
  第十二條 部級工法每兩年評審一次,申報時間一般為評審年度雙數年的3~5月。
第三章 評審及推薦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成立部級工法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審定部級工法和推薦參評國家級工法的項目名單。評選領導小組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工程監督管理司,具體負責評審組織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部級工法評審及國家級工法推薦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申報要求開展,保證評審及推薦的嚴肅性和科學性。部級工法授予數量一般不超過申報數量的50%,推薦國家級工法數量按部級工法數量的10%控制。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委託相關單位(以下簡稱初審組織單位)組織鐵路工程建設部級工法初審工作。初審組織單位負責申報受理、申報條件審核、組織專家初審等基礎性工作。
  第十六條 初審組織單位應當根據申報項目的專業情況選聘部級工法評審專家。專家必須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擔任過一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熟悉工程專業技術,掌握本專業技術發展動態,工程實踐經驗豐富且專業基礎理論堅實,綜合素質高。專家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專家不得評審本企業申報的工法。
  第十七條 評審標準主要包括:
  (一)關鍵性技術達到鐵路行業領先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
  (二)管理手段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三)保證施工安全、運輸安全和職業健康的措施具體,行之有效;
  (四)經過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實踐,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實用價值較高,安全性能可靠,套用前景廣闊;
  (五)環保和節能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的規定,措施有力,效果明顯;
  (六)編寫內容齊全,層次分明,數據可靠,用詞準確規範,附圖清晰。
  第十八條 評審程式具體為:
  (一)初審組織單位對申報工法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合規性審查;
  (二)初審組織單位分專業組建專家評審組,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分送各專業專家評審組進行初審;
  (三)專家評審組經討論,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超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提出初審意見,並提出部級工法及國家級工法的推薦建議,專家評審組評審中,必要時可請工法開發單位答疑;
  (四)評審領導小組召開評審會,聽取專家評審組初審意見,初步確定部級工法及國家級工法的推薦名單。
  第十九條 對初步確定的部級工法,在國家鐵路局網站公示7天。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以書面方式提交異議材料,由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組織核實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報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國家鐵路局正式公布結果,對部級工法申報單位頒發部級工法證書。
  第二十條 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級工法開發單位按國家級工法推薦要求,開展申報事宜。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部級工法有效期為8年,開發企業應加強技術跟蹤,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及時對原編工法進行修訂,保持工法的先進性和實用性。開發企業對原編工法的主要內容或核心技術作重大創新的,可重新申報新的部級工法。
  超出有效期的部級工法仍具有先進性的,工法完成單位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或其上級單位對部級工法開發積極、推廣套用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可按本企業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獲得國家級工法、部級工法的,可將其作為本企業的守信行為向有關部門申報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 部級工法評審中發現申報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予以通報,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部級工法。
  評審結果公布後,如發現工法內容存在剽竊、作假等問題的,經查實後撤消其部級工法稱號並予以通報,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部級工法,並作為失信行為記錄,納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鐵工程監〔2017〕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鐵路工程建設部級工法申報材料(略)
  2.鐵路工程建設工法文本編寫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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