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正案(送審稿)

2016年4月6,國務院法制辦就《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對事故調查期限作出調整。這是該條例自2007年頒布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送審稿規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因調查核實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所需時間、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場勘察的時間及因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鑑定或評估所需的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時說明。
在事故調查主體方面,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捷運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送審稿明確,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直接責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及企業,對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企業及其職工,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處以罰款,或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鐵路監管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根據送審稿的定義,滿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滿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客運列車脫軌16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或者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條件之一的,為重大事故;滿足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客運列車脫軌1輛以上或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或者造成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條件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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