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士軍

鐘士軍,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漢族,戶籍地長春市綠園區。原系長春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正校級)。

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15年7月立案審查,爾後被雙開處分。2016年1月5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5月16日,長春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鐘士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長春市
  • 出生日期:1965-11-13
  • 性別:男
  • 戶籍地:長春市綠園區
個人簡介,人物評價,人物事件,強制措施,立案審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個人簡介

2004年2月起先後擔任長春市第十九中學校長、長春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正校級)。

人物評價

他重實踐,懂管理,是一個年輕而極富開拓精神的校長,他使一個曾經的薄弱校獲得了大發展。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賄犯罪,於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立案審查

中新網2015年7月6日電 吉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今日發布訊息,日前,長春市紀委對鐘士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依法雙開

經查,鐘士軍在擔任長春市第十九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2006年9月至2006年11月,鐘士軍在擔任長春市第十九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99373.38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經長春市紀委監察局審議,決定給予鐘士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刑訴(20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月5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5月16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鐘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期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於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的鐘某某受賄款人民幣玖萬玖仟叄佰柒拾叄元叄角捌分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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