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元(8·24樂清女孩乘車遇害案罪犯)

鐘元(8·24樂清女孩乘車遇害案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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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元(1991年6月—2019年8月30日),男,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人員,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人,滴滴順風車司機,8·24樂清女孩乘車遇害案罪犯。

2018年8月27日,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鐘元依法批准逮捕。10月26日,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後,立即組織精幹力量全面細緻核實證據,於11月6日對被告人鐘元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從快提起公訴。

2019年1月4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2月1日上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判決順風車司機鐘元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5000元。8月30日下午,鐘元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鐘元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省金堂縣 
  • 出生日期:1991年6月 
  • 逝世日期:2019年8月30日 
  • 職業:滴滴順風車司機 
  • 文化程度:中專文化
  • 主要事件:8·24樂清女孩乘車遇害䅁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事件經過,批准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執行死刑,

人物經歷

鐘元,曾開奶茶店之後跑滴滴,2018年去的浙江樂清市。

人物事件

事件經過

2018年8月23日下午,樂清林女士曾坐過罪犯的車,從樂清虹橋到翁垟,司機將其帶至偏僻處圖謀不軌,林女士隨後將此事投訴至滴滴平台。

批准逮捕

2018年8月27日,樂清市人民檢察院對“女孩滴滴順風車遇害案”犯罪嫌疑人鐘元,以涉嫌搶劫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8月27日受理樂清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鐘元的案件材料後,經依法審查認為,鐘元的行為已涉嫌搶劫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於2018年8月27日依法對鐘元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6日,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後,立即組織精幹力量全面細緻核實證據,於11月6日對被告人鐘元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從快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鐘元(男,27歲,四川省金堂縣人)因賭博在網路借貸平台欠下債務,預謀在從事滴滴順風車業務時伺機搶劫女乘客財物。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鐘元第一次伺機搶劫女乘客未果。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鐘元在從事滴滴順風車業務時,通過持刀威脅、膠帶捆綁的方式,對被害人趙某某實施了搶劫、強姦、殺人行為,致其死亡並拋屍。被告人鐘元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9年1月4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由溫州中院常務副院長陳有為承辦並擔任審判長,還首次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溫州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鐘元因賭博在網路借貸平台欠下債務,預謀在從事滴滴順風車業務時伺機搶劫女乘客財物。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鐘元第一次伺機搶劫女乘客未果。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鐘元在從事滴滴順風車業務時,採取持刀威脅、膠帶捆綁的方式,對乘客被害人趙某某實施了搶劫、強姦行為後殺人滅口。提請對被告人鐘元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回顧案情回顧
法庭上,被告人對指控事實供認不諱,對其犯罪行為表示後悔,願意接受法律制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第一次搶劫系犯罪中止而非預備,且有坦白、悔罪等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因涉及個人隱私,根據法律規定,溫州中院以不公開開庭方式進行審理,案件將定期進行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2月1日上午10時30分,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對“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鐘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5000元;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5000元。
宣判現場宣判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鐘元因賭博欠債,遂預謀搶劫併購置單刃短刀、橡膠頭套、封箱膠帶等工具放在其駕駛的轎車內,意圖在從事滴滴順風車營運時伺機搶劫女乘客財物。
2018年8月23日10時許,被告人鐘元通過滴滴軟體接到第一名女乘客的滴滴順風車訂單後,以通過微信另行結算為由讓該乘客取消了訂單,以逃避監管。當日13時10分許,被告人接上該乘客後尋找偏僻地段伺機搶劫。途中,該乘客發現被告人行為反常,堅決要求停車並趁機逃離,被告人未能劫得財物。
2018年8月24日9時許,被告人通過滴滴軟體接到第二名女乘客趙某某(女,歿年19周歲)的滴滴順風車訂單,再次藉故讓趙某某取消訂單,被趙某某拒絕。當日13時28分許,被告人接上趙某某,當車行至附近山路時,被告人採取持刀威脅、膠帶捆綁的方式,對趙某某實施了搶劫、強姦,後為滅口殘忍地將趙某某殺害,並將其拋到路邊懸崖斜坡上。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鐘元以暴力方法搶劫財物,又強姦婦女,並為滅口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鐘元應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雖然被告人鐘元歸案後能坦白,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前述判決。

執行死刑

2019年8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被告人鐘元故意殺人、搶劫、強姦一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鐘元進行了宣告,並於2019年8月30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鐘元執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鐘元會見了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被告人鐘元駕駛車牌號為川A31J0Z的轎車在浙江省樂清市從事滴滴順風車營運期間,因嗜賭欠債,產生劫取女乘客錢財之念,並準備了尖刀、頭套、膠帶等作案工具。2018年8月23日10時許,鐘元通過滴滴軟體接到女乘客林某到樂清市翁垟街道的訂單後,以用微信結算為名誘騙林某取消訂單。當日13時10分許,鐘元駕車到約定地點接上林某,在行駛途中伺機搶劫,因林某察覺鐘元行為反常提前下車未果。次日9時許,鐘元接到女乘客趙某某(被害人,歿年19歲)到浙江省永嘉縣的訂單,藉故誘騙趙某某取消訂單遭拒。當日13時28分許,鐘元駕車接上趙某某。14時15分許,鐘元駕車行至樂清市淡溪鎮上江岙村附近山路,停車拿出尖刀威脅趙某某,劃傷趙某某左手,用膠帶捆住趙某某的四肢,並將趙某某手機支付寶賬戶中的9000元錢轉入自己的銀行賬戶。鐘元繼續駕車行至淡溪鎮石角龍村附近路段,又在轎車後排座強行姦淫趙某某。因恐罪行敗露,鐘元用手掐趙某某頸部,持尖刀朝趙某某頸部捅刺數刀,致趙某某右側頸外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鐘元將趙某某屍體拋於路邊懸崖斜坡下,棄車逃離。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鐘元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為滅口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鐘元利用駕駛滴滴順風車之機搶劫、姦淫女乘客並殺人滅口,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鐘元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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