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代河

鐘代河

鐘代河,男,1969年11月3日生,漢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學本科畢業,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政府縣長(正處級)。

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執行逮捕。2014年9月被立案偵查。2014年12月被提起公訴。2014年12月25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11月2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鐘代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18年5月21日,遼源中院駁回罪犯鐘代河申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鐘代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白山市
  • 出生日期:1969-11-03
  • 性別:男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強制措施,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宣判,執行變更,駁回申訴,

人物履歷

1988年 8月至1991年 3月,白山市林業局三道溝林場團支書、政工科長。
1991年 3月至1994年 7月,白山市林業局團委書記。
1994年 7月至1996年11月,白山市板石林場副場長。
1996年11月至2001年,白山市五間房林場場長、市林業局局長助理。
2001年至2006年8月,撫松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長、副縣長。
2006年 8月至2007年 8月,白山市林業局副局長。
2007年 8月至2011年 1月,白山市政府副秘書長。
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撫松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13年11月,撫松縣委副書記、縣長。

分管工作

縣長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協助縣長負責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審計、統計、監察、法制、金融、項目建設、縣域突破、生態城鎮化建設等方面工作。 分管縣經濟開發區、縣政府辦公室(包括縣政府應急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包括縣物價局)、縣財政局(包括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中心)、縣審計局(受縣長 委託分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受縣長委託分管)、縣監察局(受縣長委託分管)、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行政學校、縣殘疾人聯合會、縣重點項目建設管 理辦公室(包括縣金融合作建設辦公室)、縣域突破辦公室、撫松新城建設辦公室。 聯繫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委員會、縣人民武裝部、長白山管委會池西區、長白山管委會池南區、縣委黨校、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縣老幹部局、縣國稅局、縣地 稅局、縣統計局、縣社會保險局、中國人民銀行撫松縣支行、中國銀監會白山監管分局撫松辦事處。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於2014年7月31日被遼源市公安局東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賄罪,經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8月12日被執行逮捕。

立案偵查

2014年9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鐘代河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以吉遼檢刑訴字(2014)第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代河犯受賄罪,於2014年12月4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遼刑二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一、認定被告人鐘代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684.8118萬元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7年11月2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鐘代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鐘代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5年12月30日止)。

駁回申訴

罪犯鐘代河因犯受賄罪一案,不服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遼刑二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以量刑過重,以及對其自首、坦白和積極退贓情節沒有充分考慮到位為由,要求認定鐘代河具有自首情節並予以減輕處罰,於2018年4月12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8年5月21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罪犯鐘代河發出《申請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該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申訴人鐘代河提出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駁回申訴。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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