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日,黑龍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發展歷史,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史
2023年9月26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
2023年11月2日,《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經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維護鏡泊湖水域交通運輸秩序,保護鏡泊湖水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鏡泊湖風景名勝區內鏡泊湖水域從事運輸、遊覽、生產作業、運動、娛樂等活動的船舶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鏡泊湖水域,是指南起牡丹江入鏡泊湖湖口到西湖岫岸線,北至鏡泊湖溢流壩、鏡泊山莊、抱月灣及鹿苑島岸線,西起爾站河口到道士山兩側岸線,東至水產養殖場、大姜窯溝、葦子溝林場、北湖頭林場等自然山體、湖叉岸線合圍而成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第三條 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保障安全、總量控制、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重大事項。
第五條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作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及其協調工作,做好鏡泊湖水域運輸、港口、航道管理等工作。
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所轄鏡泊湖通航水域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對船舶污染鏡泊湖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體育、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相關工作。
寧安市人民政府以及鏡泊湖水域沿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鏡泊湖水域渡口渡船和鄉鎮自用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加強信息溝通、聯合監管和執法協同。
第七條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和船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增強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駕駛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妨害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擾亂鏡泊湖水域交通運輸秩序、破壞鏡泊湖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委託相關機構,根據鏡泊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鏡泊湖水環境及其承載力等情況,對鏡泊湖水域各類船舶承載量進行評估。
第十條 除鏡泊湖水域現有船舶外,其他船舶進入鏡泊湖水域,應當向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報告。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同意進入的船舶相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機構和部門。
第十一條 鏡泊湖水域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救生、通訊、消防、定位、應急等設備和器材,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二條 禁止向鏡泊湖水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鏡泊湖水域的船舶污染物實行集中接收、轉運和處置。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機制。
第十三條 鏡泊湖水域的船舶遊覽等項目,應當由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鏡泊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書面契約,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船舶遊覽項目的經營者應當根據遊覽船舶的設施條件、遊覽路線、服務內容等確定服務價格並公布。
第十四條 在鏡泊湖水域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
依法取得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第十五條 在鏡泊湖水域從事運動、娛樂活動的摩托艇、橡皮艇、筏、腳踏船等,不得超越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劃定的水域活動。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徵求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寧安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劃定有關船舶的活動水域。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必須通過鏡泊湖水域水上交通到達生產、經營等區域的,其自用船舶應當在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水域航行。
第十七條 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徵求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分區分類、集中停泊、便民利航的原則,劃定鏡泊湖水域船舶停靠的碼頭(停靠點),經公示後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十八條 鏡泊湖水域的船舶應當在依法公布的碼頭(停靠點)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地點停泊的,應當向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或者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鏡泊湖水域的船舶應當遵守碼頭(停靠點)環保要求和安全、治安、消防等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鏡泊湖水域的船舶進出碼頭(停靠點),應當依法向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次計畫、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自船舶報廢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報廢船舶移出鏡泊湖水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船舶擅自進入鏡泊湖水域的,由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駕駛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船舶未配置相應的設備和器材、配置的設備和器材未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或者向鏡泊湖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的,由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從事運動、娛樂活動的船舶超越劃定水域活動的,由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駕駛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自用船舶未在指定水域航行的,由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船舶未在依法公布的碼頭(停靠點)停靠,或者進出碼頭(停靠點)未依法報告相關信息的,由牡丹江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和船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共二十七條,對有關船舶擅自進入鏡泊湖水域、超越劃定水域活動、未在指定水域航行的違法行為,明確由鏡泊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情節進行處罰。對船舶未按規定配置、違法排放污染物、擅自停靠、進出碼頭(停靠點)未依法報告信息等違法行為,明確由海事管理機構、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鏡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條例》是我國風景名勝區水域第一部船舶管理方面的專門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