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像規則

【概念】

鏡像規則(mirror image rule),也稱“完全一致規則”(ribbon matching rule),該規則要求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必須完全一致,而沒有任何改變或限制。如果承諾與要約有任何的不一致(某些法院要求是實質性的改變),則不視為有效承諾,而視為拒絕要約或構成反要約。

“鏡像規則”(mirror image rule) 是普通法上的傳統制度,1887年的Langellierv。Shaefer一案中曾對這一規則做出經典的歸納:“一方對另一方所發出的交易要約施加責任於前者,除非後者根據要約的條款對其予以承諾。任何對這些條款的修改和背離都將使要約無效,除非要約方同意這種修改和背離。”

鏡像規則是普通法上的一項傳統規則。依此規則,一個有效的承諾只能像鏡子一樣原班照出要約之內容,而不能與其有絲毫之不一致。緣何會有此要求?蓋因契約乃當事人間就權利義務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本質在於“合意”。作為一項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一經承諾便可成立契約,而將要約人自身困於“法鎖”之中。要約人發出的願以一定條件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只包括其自身提出的條件,而不受受要約人在承諾中所新增或變更的條件之約束。所以,一個業已傳達的要約產生出對該要約,而且僅僅是對該要約,做出承諾的權利。

【變革】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則在相當的程度上實現了對“鏡像規則”的變革,集中體現在UCC第2-207條的規定上。該條第1款規定“明確且及時表示的承諾或者在合理時間內發出的確認書生承諾之效力,即使它規定了與要約條款或雙方約定之條款不同的附加條款,但承諾人明確表示其承諾以要約人同意該附加條款或不同條款為條件的除外。”這一款的規定廢棄了“鏡像規則”中承諾必須與要約相一致的要求,只要是明確及時的非限定性承諾即可生效,使得格式之戰下契約的成立較為輕易。UCC考慮到,商人很少關心和閱讀契約背面的一般條件,視之為陳詞濫調,假如買方發出訂單,賣方發回銷售確認,只要雙方檔案中的正麵條件(品種、數量、價格)相符,即使背麵條款不符,契約仍可成立。UCC的此種考慮在格式之戰條件下是有其現實意義的,避免了大量正麵條件已達成一致的契約因背麵條款相歧而歸於不成立,或將它們成立與否歸因於此後捉摸不定的當事人行為,緩消了“鏡像規則”所表現出來的僵硬和機械,有利於商業交易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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