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遠縣自然資源局

鎮遠縣自然資源局

鎮遠縣自然資源局是鎮遠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遠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鎮遠縣舞陽鎮民生街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立法法》規定和授權,在縣政府的領導下,起草擬訂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管理的有關地方性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國家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政策,參與巨觀經濟調控。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組織資源要素市場的分析。
(三)根據省、州級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縣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測繪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
(四)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落實情況,加強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協調全縣境內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礦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礦產權屬和地質災害糾紛,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和地質環境管理的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五)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土地開發整治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治工作。
(六)根據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及城鄉地籍信息化、規範化建設等工作。
(七)承辦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變更工作,負責城鎮土地基準地價評測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確權登記;建立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工作,依法開展礦產品運銷環節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監察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勘查基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
(十)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區域內測繪質量監督和測繪標誌的保護及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的審核上報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環境及信息系統、地質遺蹟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測繪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和價款,監督礦產開採企業繳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十三)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地質災害防治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制度;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
(十五)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股級以下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等管理工作;負責下級基層國土資源所的績效考評。
(十六)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和地質環境管理行政審批事項、公共服務事項的審查、審核、審批等工作。
(十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預防預測預警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和組織地質災害責任認定;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和重大災害以上突發性地質災害事件的接警、災害分析、應急方案擬定及上報等工作。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內設8個股級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和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目標管理、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聯絡、檔案管理、保密、統計、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勞動工資、後勤保障、接待、電子政務、視窗辦文、培訓、政治理論學習、計畫生育、扶貧幫困、行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有關法定規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使用的財務監督管理與核算;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政策法規股(信訪室)。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負責相關土地、礦產、測繪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諮詢解答,案件審查和組織聽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和政協委員的提案、信訪工作,受理並牽頭辦理土地、礦產、測繪和地質環境管理等信訪事項;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普法培訓、宣傳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人事教育股。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機構編制、網上名稱、幹部人事、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有關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職務評聘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規劃與耕地保護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巨觀調控政策和國家對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土地開發整治工作;負責耕地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本縣項目用地的審核和建設用地預審;負責辦理本股室職責信訪事項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建設用地股。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貫徹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後管理;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鄉(鎮)、農村用地管理,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指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拍、掛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對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及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地籍管理股(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按照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對土地資源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土地調查及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基準地價、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負責組織負責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及信訪事項;承擔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局工作職責;負責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制度;牽頭建立不動產基礎信息登記台賬,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制度,會同林業部門負責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股。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協助上級管理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礦產品運輸環節和礦業權市場;負責礦山督察和採礦業的統計、組織礦業權價款評估收繳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承擔探礦權、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的審核上報和審批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備案工作;協助解決礦產資源糾紛及信訪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工作;協助上級部門承擔古生物化石產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的劃定與監管工作;協助組織地質公園的申報;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城鎮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檢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組織土地、礦產、測繪和地質環境管理行政審批事項、公共服務事項的審查、審核、審批;負責建設用地徵用、徵收的管理,監督指導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辦需經省、州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本縣內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初審和複審及年檢工作;承擔探礦權、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及年檢的審核上報和審批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備案工作;負責辦理國土資源管理其他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審查、審核、審批。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和地質環境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共服務事項的清理、公示、公開和告之;負責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對土地、礦產、測繪和地質環境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組織相關業務股室及人員進行審查、審核和涉及的現場踏勘;負責行政審批相關文書的起草、報審、製作、送達及檔案資料的管理,編制、報送行政審批統計報表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直屬單位

(一)鎮遠縣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為縣國土資源管理的股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編制土地收購儲備計畫;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組織落實土地收購、儲備、供應計畫;負責對企業改制的存量土地進行收購;經營和管理縣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和無主土地,並納入土地儲備體系;做好土地儲備的前期開發合理利用工作;籌措、管理和運作土地收購儲備出讓資金;負責參與制定土地開發整理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範;編制縣土地開發整理年度計畫和項目指南;建立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新增耕地指標庫;負責新增耕地指標的儲備與轉讓;對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入庫(立項或備案)前的技術審查;規劃設計及預算審查、項目驗收前的技術審查(初驗)及驗收後的整改情況複查,配合監理單位對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耕地平衡指標的營運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名,列入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鎮遠縣國土資源勘測規劃所,為縣國土資源局管理的股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土地資源勘查、製圖、地籍調查、土地調查、評估及保護的技術性服務、土地權屬定界測量、征地測量、土地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土地資源現狀分析開發利用調查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修定、農用地定級和評價;負責土地開發整活的業務技術指導;為調整農、林、牧、副、漁也用地布局,制定長遠與近期用地計畫和實現合理用地及科學管理提供依據。核定事業編制1名,列入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所長1名。
(三)鎮遠縣國土資源局加掛鎮遠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局牌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城鄉測繪、工程測量、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等工作。
(四)保留12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為縣國土資源局派駐鄉鎮的股級事業單位,單位名稱為“鎮遠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管理所”。其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編制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劃定,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負責組織土地後備資源的調查和開發;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做好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地質災害的登記上報工作;負責調查處理本轄區的土地權屬糾紛、信訪及日常地籍管理等工作。12個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共核定事業編制34名,列入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氵舞 陽5名,蕉溪、青溪、羊坪、羊場、都坪、江古、金堡各3名,尚寨、大地、涌溪、報京各2名。氵舞 陽設所長1名、副所長2名,蕉溪、青溪、羊坪、羊場、都坪、江古、金堡各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尚寨、大地、涌溪、報京各設所長1名。

附則

本規定由鎮遠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鎮遠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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