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規劃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3號)和《中共鎮江市委鎮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鎮發〔2010〕11號),設立市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規劃局
  • 地區:江蘇省
  • 主要職責:綜合協調與平衡有關專業規劃等
  • 內設機構:設7個內設機構(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派出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城鄉規劃規範性檔案,制定相關技術規程、規範和辦法,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重要專項規劃,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承擔對轄市總體規劃和指定報省審批的建制鎮鎮區總體規劃的初審工作;綜合協調與平衡有關專業規劃。
(三)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提出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認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構)築物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地下空間利用、道(鐵)路、停車場、橋樑、給排水、供電、燃氣、通訊等設施及地下(上)管線、消防、防震減災、公共運輸等市政設施提出規劃條件,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負責規劃區內村鎮建設規劃管理,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依法查處除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的違法建設行為;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依法核實建設工程規劃條件。
(八)負責規劃測繪工作;制定規劃測繪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規劃測繪項目技術設計的審批和成果的驗收;負責規劃測量標誌的維護與管理。
(九)指導轄市城鄉規劃工作;管理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和城鄉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十)負責城市景觀、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成果公告、公示及展示。負責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管線規劃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地段)的評定及規劃審查報批工作,進行風景名勝區評定及規劃的審查報批。會同地名管理部門確定城市地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7個內設機構(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行政服務處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文秘、會務、信訪、安全、保衛、保密、後勤事務、固定資產管理、財務審計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受理工作;負責辦理城市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立項、城市道路開口等聯合審查工作;牽頭組織“一書兩證”前置條件聯審工作;負責報建項目“一書兩證”的“視窗”發放工作;負責報建項目面積、收費的核准工作;負責報建項目資料的整理匯總、統計。
(二)總規劃師辦公室
負責規劃技術管理工作;開展城鄉規劃前期研究;組織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修編、公示、審查和報批;負責重要地段規劃設計方案的徵集(招標)、組織專家諮詢和評審論證等工作;負責科技進步和科研成果鑑定、評選、推廣套用;負責技術規定的制定、技術業務協調和培訓工作;組織對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方案預審;負責規劃研究、編制、測繪、信息化建設等指令性計畫的擬訂和下達,組織成果驗收。
(三)用地規劃管理處
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工作,審核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負責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提出規劃條件;管理城市雕塑規劃。
(四)建築規劃管理處(掛“市政規劃管理處”牌子)
審批建設項目報建,初審建築方案、審核施工圖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審定城市職責範圍內臨時建築規劃和審批設計方案;負責城市景觀、建(構)築物室外裝飾裝修規劃設計審查。負責道路紅線的劃定,提出道路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並實施規劃管理;對鐵路、橋樑、給排水、燃氣、電信、供電等設施及地下(上)管線、消防、地下空間利用、防震減災、公共運輸、停車場、環衛等市政設施提出規劃條件,依法實施規劃管理;負責各類管線規劃綜合。
(五)村鎮規劃管理處
擬訂全市村鎮規劃的近期和年度編制計畫,擬訂地方性的村鎮規劃技術標準;負責市區建制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論證、審核;指導轄市鎮村布局規劃的修編、論證、審查和報批;編制建制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轄市村莊規劃;負責規劃區內村鎮建設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轄市村鎮規劃實施。
(六)政策法規處
起草、審查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和行政執法情況;依法查處除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的違法建設行為,審查處理規劃區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案件,審查行政處罰決定,組織協調拆除違法建設的聯合執法;負責行政案件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申請法院或政府強制執行等工作;牽頭組織建設工程報建後的規劃管理。
(七)組織人事處
負責黨務、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和退休幹部服務等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人(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總規劃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1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主任)7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行政服務處處長職數各1名。

現任領導

陳躍生:鎮江市規劃局局長。

派出機構

市規劃局設4個派出機構(科級建制):市規劃局丹徒分局、市規劃局京口分局、市規劃局潤州分局、市規劃局新區分局。京口分局、潤州分局承擔市規劃局在京口、潤州轄區內區屬企業、村鎮規劃管理和個人建設行為的規劃管理職責;丹徒分局、新區分局承擔轄區內所有規劃管理職責。原機構性質不變。

其他事項

關於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分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市規劃局負責查處除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的各類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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