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棗祝少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各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各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連去只訂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等。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漏霸主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和林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和林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坑項朽)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規劃管理工作。認定建設用地定點申請,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八)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婆設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依法核實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少芝罪企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十)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及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和山體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等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的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閥民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及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各市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市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地。管理全市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動林業產業發展。
(十七)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文稿、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政務督查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規監督處。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查處重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組織協調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市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三)行政審批處。負責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測繪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國土空間規劃處。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六)詳細規劃管理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處)。負責規劃技術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公示、審查和報批;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七)市政規劃管理處。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有關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規劃;負責對道(鐵)路、橋樑、給排水、燃氣、電信、供電等設施及地下(上)管線、消防、地下空間利用、防震減災、公共運輸、停車場、環衛等市政設施提出規劃條件。
(八)村鎮發展處。擬訂全市村鎮規劃的年度編制計畫,擬訂地方性的村鎮規劃技術標準;指導各市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市區村鎮建設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各市村鎮規劃實施;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耕地保護監督處)。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並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並指導各市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擬訂和交易平台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等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國土空間利用情況;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綜合分析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
(十一)建築規劃管理處。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前的驗線工作;牽頭組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規劃監管和規劃核實工作。
(十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三)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有關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並指導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等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山體資源和古生物化石。
(十四)林業管理處(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等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地、自然保護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承擔森林防火、林業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國土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建立本地區測繪基準體系;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處(城建檔案管理處)。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管理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問題調查研究;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管理城建檔案。
(十七)財務處(審計處)。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及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擬訂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機關預決算、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及重要專項投資、重要裝備;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八)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另設工會、團委。
現任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兼市林業局局長、一級調研員:陳躍生
黨委委員、鎮江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何玉博
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朝暉
黨委副書記:王國生
黨委委員、總規劃師:段志旺
黨委委員、副局長:郭繼軍
黨委委員、副局長:吳斌
黨委委員、副局長:殷強
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建國
黨委委員、四級調研員:姜春明
黨委委員、四級調研員:步鎖良
三級調研員:蘇澤慶
(十)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及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和山體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等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的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及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各市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市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保護地。管理全市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動林業產業發展。
(十七)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文稿、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政務督查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規監督處。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查處重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指導監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組織協調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市縣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三)行政審批處。負責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測繪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國土空間規劃處。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六)詳細規劃管理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處)。負責規劃技術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公示、審查和報批;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七)市政規劃管理處。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有關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規劃;負責對道(鐵)路、橋樑、給排水、燃氣、電信、供電等設施及地下(上)管線、消防、地下空間利用、防震減災、公共運輸、停車場、環衛等市政設施提出規劃條件。
(八)村鎮發展處。擬訂全市村鎮規劃的年度編制計畫,擬訂地方性的村鎮規劃技術標準;指導各市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市區村鎮建設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各市村鎮規劃實施;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耕地保護監督處)。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並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並指導各市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擬訂和交易平台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等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國土空間利用情況;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綜合分析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
(十一)建築規劃管理處。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前的驗線工作;牽頭組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規劃監管和規劃核實工作。
(十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三)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有關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並指導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等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山體資源和古生物化石。
(十四)林業管理處(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等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地、自然保護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承擔森林防火、林業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國土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建立本地區測繪基準體系;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處(城建檔案管理處)。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管理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問題調查研究;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管理城建檔案。
(十七)財務處(審計處)。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及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擬訂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機關預決算、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及重要專項投資、重要裝備;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八)組織人事處(老幹部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另設工會、團委。
現任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兼市林業局局長、一級調研員:陳躍生
黨委委員、鎮江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何玉博
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朝暉
黨委副書記:王國生
黨委委員、總規劃師:段志旺
黨委委員、副局長:郭繼軍
黨委委員、副局長:吳斌
黨委委員、副局長:殷強
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建國
黨委委員、四級調研員:姜春明
黨委委員、四級調研員:步鎖良
三級調研員:蘇澤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