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紀委監委議事決策規則(試行)

《鎮江市紀委監委議事決策規則(試行)》是鎮江市紀委監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紀委監委議事決策規則(試行)
  • 發布單位:鎮江市紀委監委
規則全文
鎮江市紀委監委議事決策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和規範新時代下黨內政治生活,推動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根據《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委議事決策規則(暫行)》(蘇紀發〔2018〕1號),中國共產黨鎮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市紀委)、鎮江市監察委員會(簡稱市監委)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紀檢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專責機關作用,加強黨內監督,堅持依法監察,落實“打鐵必須自身硬”要求,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積極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三條 紀檢監察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統一集中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持“四個服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起來。
(三)堅持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按法定許可權、工作規則和程式辦事,重事實、講證據、嚴查處,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項結合,實行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切實增強市紀委、市監委領導集體活力和團結統一。
(五)堅持紀檢監察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在省紀委監委和市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正確把握政策和準確適用法律,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推動標本兼治,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六)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控工作流程、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嚴密工作規範,有效管控風險,加強自身建設,自覺接受監督,做到忠誠乾淨擔當。
第二章 市紀委全會
第四條 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全會、省委、省紀委全會和市委重大決策部署;
(二)聽取和審議市紀委常委會向全會作的工作報告,總結部署全市紀律檢查工作;
(三)審議市紀委向市黨代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批准辭去或者決定免去市紀委委員;
(五)決定或追認給予市紀委委員(非省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決定;
(六)對市紀委常委會提請市紀委全會決定的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七)需要市紀委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市紀委全會由市紀委常委會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年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市紀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六條 市紀委全會工作報告和形成的全會決議,需經半數以上到會委員通過後方可生效,並應在本市主要媒體公布。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紀委全會可以召開擴大會議,列席人員由市紀委常委會確定。擴大會議不得代替市紀委全會作出決策。
第三章 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
第八條 市紀委常委會與市監委會議合併召開,一般不單獨召開市監委會議。幹部人事問題由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的重要會議、重要檔案、重大決策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紀委監委向省紀委監委、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市紀委監委或提請以市委名義發布的重要檔案或出台的重要規範性檔案,市紀委監委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舉辦的重要活動方案;
(三)討論市紀委向黨代會的工作報告,市紀委常委會向市紀委全會的報告,市監委向市人大常委會的專項工作報告;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討論決定市紀委監委機構設定、調整和組織建設事項,討論決定幹部人事事項;
(五)討論決定違紀違法案件立案、審查調查措施使用、重大複雜敏感案件處理等事項,討論上級紀委監委、市委授權和交辦的事項;
(六)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或建議、問責決定或建議、紀律檢查建議或監察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意見等;
(七)討論決定市紀委監委機關部門年度預算和經費使用管理等事項;
(八)討論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以及需提請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十條 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出席會議。有關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報書記(主任)審定。
第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召開。案件審理、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到會。討論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市紀委常委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組成人員,應當在會前請假並對會議議題提出有關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會議討論議題由書記(主任)審定。召開會議的具體日期和議題,除臨時召集外,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會議討論的檔案一般應提前1個工作日分送各組成人員審閱,案件和人事材料會上分送。
第十三條 會議實行民主、科學的決策程式。會議議題討論後,由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策意見,提請會議表決。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會議決定事項經半數以上應到會組成人員同意後為通過,未到會的組成人員意見不計入票數。
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如涉及會議組成人員本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本人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會議應當準確完整做好記錄並存檔。會議決定事項,除不宜公開的外,應當及時整理會議紀要,編髮《中共鎮江市紀委常委會鎮江市監委會議紀要》,由書記(主任)簽發,也可由書記(主任)委託副書記(副主任)簽發。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擴大會議,參會人員由書記(主任)確定。擴大會議不得代替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作出決策。
第四章 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專題會議
第十六條 會議主要對重大決策事項醞釀溝通,提出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是:
(一)醞釀需要提交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討論決定的有關問題;
(二)研究協調重要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
(三)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四)需會議研究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周召開1 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 市紀委書記(主任)、副書記(副主任)出席會議,市紀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有關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報書記(主任)審定。。
第十九條 專題會議醞釀的事項和形成的意見應形成會議備忘,不編髮會議紀要。
第五章 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
第二十條 會議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要求組織召開,主要內容是:
推動理論武裝工作深入開展,提高領導幹部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召集並主持,或委託副書記(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二條 理論學習中心組成員由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擴大到是紀委監委機關各部室負責人和紀檢監察員。
第二十三條 理論學習中心組年初制定年度學習計畫,通過集體學習研討、個人自學、專題調研等形式開展學習活動,其中集體學習研討每季度不少於1次。
第二十四條 理論學習中心組配備學習秘書,由市紀委監委辦公室主任、宣傳部部長共同擔任,機關黨委配合。
第六章 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五條 會議按照《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要求組織召開,主要內容是:
按照《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按照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民主生活會的部署,聯繫思想和工作實際,查找班子和個人自身存在問題,深入進行黨性分析,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進一步增進班子團結、改進工作作風。
第二十六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召集並主持,每年召開1 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出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組織部部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民主生活會應當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會前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檔案,廣泛徵求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會上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會後要逐一整改落實,及時向省紀委監委和市委報送民主生活會情況報告,並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二十九條 民主生活會主題一般由上級黨組織統一確定,或者由領導班子根據自身建設實際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第三十條 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格執行雙重組織生活制度,除參加民主生活會外,應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
第七章 市紀委監委月度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檢查上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二)部署下月重點工作、重要活動;
(三)需要月度辦公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召集並主持,或委託副書記(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1 次,一般安排在月底。
第三十三條 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市委巡察辦負責人,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室、派駐綜合監督組主要負責人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出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會議由辦公室負責記錄並存檔。
第八章 全市紀檢監察工作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的重要會議、重大決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紀檢監察重點工作或專題工作;
(三)需要會議部署推進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會議由市紀委書記(主任)審定召開、召集並主持,或委託副書記(副主任)主持。
第三十七條 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各轄市區紀委書記(主任),鎮江新區、鎮江高新區紀工委書記,市委巡察辦、市級機關紀工委負責人,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室、各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等出席會議。
第九章 轄市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的重要會議、重要檔案、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重點推進措施;
(二)交流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三)部署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會議由書記(主任)審定召開、召集並主持,或委託副書記(副主任)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
第四十條 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各轄市區紀委書記(主任),鎮江新區、鎮江高新區紀工委書記出席會議。市委巡察辦、市紀委監委各部室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十章 市紀委監委機關幹部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會議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會議精神,落實重點推進措施;
(二)組織機關黨員幹部理論學習;
(三)動員部署開展專題活動;
(四)需會議部署落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或副書記(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十三條 民主推薦幹部的會議,視推薦對象確定參會人員範圍。
第十一章 全市紀檢監察工作務虛會議
第四十四條 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形勢、新要求;
(二)研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點舉措;
(三)研討紀檢監察工作思路。
第四十五條 會議由市紀委書記(主任)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年召開1 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
第四十六條 市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秘書長和市監委委員,各轄市區紀委書記(主任),鎮江新區、鎮江高新區紀工委書記,市委巡察辦負責人,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室、派駐綜合監督組負責人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等出席會議。
第十二章 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工作會議
第四十七條 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貫徹省紀委監委、市紀委監委工作部署要求,研究落實重點推進措施;
(二)交流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三)研討派駐紀檢監察工作思路。
第四十八條 會議由書記(主任)或副書記(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 次。
第四十九條 市紀委書記(主任)或副書記(副主任)、分管常委和市監委分管委員,市紀委監委各派駐紀檢監察組、市級機關紀工委負責人等出席會議。
第十三章 督查落實
第五十條 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及時貫徹落實重點任務,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協調推進重點事項,切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決策決議。市紀委全會作出的決議,由其常委會組織實施。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作出的決定,由會議組成人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在決定未改變前,不得有任何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程式要求重新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會議進行決策的,書記(主任)、副書記(副主任)或常委、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報告。
第五十二條 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應及時向書記(主任)或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報告決定執行情況。市紀委常委會每年向市紀委全會報告1次工作,每半年向市委、省紀委監委報告1次工作,遇有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凡向市委和省紀委監委上報的事項,須報經市紀委書記(主任)審批後上報。市監委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接受審議。轄市區紀委監委每半年向市紀委監委報告1次工作。
第五十三條 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委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檔案等,未經批准公開的,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信息。應當傳達的經批准後及時傳達到規定範圍,應當公布的經批准後及時公布。
第五十四條 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市紀委常委、監委委員要以身作則,嚴格執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帶頭執行議事決策規則,認真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每年按要求述責述廉,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民眾監督、社會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堅決防止“燈下黑”。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由鎮江市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鎮江市紀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鎮紀發〔2016〕57號)、《鎮江市紀委監察局月度辦公會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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