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利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組織領導,健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議事決策機制,規範議事決策規則和程式,提高協調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性,結合利川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 發布單位:利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作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主要負責審定、發布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市公管委由常務副市長任主任,市政府辦聯繫副主任、市政務局局長、市發改局局長任副主任,成員單位由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林業局、市審計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自規局、市科經局、州生態環境局利川市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融媒體中心等部門組成。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市公管委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州關於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重大事項的組織領導和決策;
(三)審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制度;
(四)提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重大政策措施;
(五)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六)推進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制;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公管委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一)市發改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前期立項審批,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及政府性投資項目交易的監督檢查;
(二)市紀委監委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參與交易市場主體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行政監察,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三)市公安局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中涉嫌擾亂公共資源交易的秩序、妨礙執行公務和圍標、串標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等行為的查處和打擊;
(四)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教育局、市林業局、市自然規劃局、市科經局、州生態環境局利川市分局等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進場交易,並對交易活動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切實加強標後履約行為的監督檢查和相關信息的公開,負責本行業競爭主體、代理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對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相關市場主體、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應當責令整改,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市政務局。
(五)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項目的資金撥付審批及交易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配合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政府採購項目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審計監督,配合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加強對標後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審計對象履行契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利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
(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法人資格的管理,配合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檢查。
(八)市司法局負責指導、配合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制訂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與其他執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調查處理涉及行政執法方面的問題,依法辦理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的行政複議等事項。
(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為行政監督、綜合監管和行政監察提供條件,為招標投標活動專項檢查和投訴舉報調查、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提供基礎資料,對發現的招標人、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審等主體在交易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及時告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綜合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監督部門”)。
(十)市融媒體中心負責開標線上直播及直播設備設施的調試、維護,接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送的有關招標投標公告等內容。
(十一)各項目單位除積極配合行業部門監督檢查外,應全程負責交易行為、交易過程以及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相關市場主體、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要書面告知市公管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三章 工作機構
第六條市公管辦設在市政務局,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落實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重要制度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籌備市公管委會議,督查會議決議和決定事項的落實;
(三)組織起草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有關檔案;
(四)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的具體事項;
(五)組織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舉報;依法查處或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七)承辦市公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制度
第七條市公管委重大事項決策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制度。
第八條市公管委議事實行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主任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專題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市公管委全體會議主要審議下列事項:
(一)研究制訂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和相關政策,報市政府批准;
(二)審核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計畫;
(三)綜合協調和指導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
(四)審議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五)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六)市公管委專題會議提交審議的事項;
(七)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貫徹落實的具體事項。
第十條市公管委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參會單位由會議召集人根據議題確定。
第五章 議事程式
第十一條市公管委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審議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事項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議題準備
1.會議議題由市公管委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在會前向市公管辦提出,並提交相關議題材料。
2.市公管辦對收到的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3.市公管辦將收集的會議議題、相關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報市公管委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審定。
4.市公管辦根據審定的議題,作好會議準備,議題的有關材料和會議通知應提前傳送到參加會議的單位。
(二)會議議程
市公管辦按照已審定的會議議題擬定會議議程。
(三)會議紀要
市公管辦負責會議記錄,草擬會議紀要,由市公管辦主任審核後報市公管委主任簽發。市公管辦應及時將會議記錄和相關資料歸檔。
第六章 執行和監督
第十二條市公管委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決議、決定是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各成員單位應當協調配合併貫徹執行。
(一)市公管委所作出的決議、決定,由市公管委成員單位按照法定職能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實施。
(二)市公管委成員單位要帶頭對會議形成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公管辦負責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將結果向市公管委領導匯報或向市公管委成員通報。
(三)市公管委成員單位應當堅決執行會議的決議、決定,不得擅自改變。在執行中如發現新的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或重新審議的,經市公管委主任同意後,可在市公管委會議上審議後重新作出決定。但在重新作出決定前,應當貫徹執行市公管委會議決議、決定。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各成員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市公管委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說明原因,並將請假情況報告市公管辦,同時安排他人參加會議。
第十四條各成員單位在審議工作中,應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會議討論的事項,在沒有作出決議或決定前,或者雖已作出決議或決定但暫不對外公布的,成員單位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信息。
第十五條市公管委會議資料屬於內部資料,參會人員及列席人員應妥善保管。若會議資料被列為密級檔案,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會議傳達貫徹應按規定範圍進行,不得擅自擴大。
第十六條有關市公管委會議資料的查詢,由市公管辦負責統一答覆。對會議涉密事項,參會人員不得透露。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由市公管辦負責按程式進行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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