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46號)和《中共鎮江市委辦公室、鎮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鎮辦發〔2015〕37號),設立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旅遊委”),掛市園林局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承擔原市旅遊局的職責、市園林局除城市綠化管理以外的職責。
(二)增加旅遊產業發展綜合協調職能。
(三)加強旅遊規劃管理、旅遊城市行銷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旅遊和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負責起草全市旅遊和風景名勝區發展政策、地方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旅遊產業政策,促進旅遊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組織開展全市旅遊資源調查,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制定和組織實施旅遊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對旅遊資源保護和規劃、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專項評估、績效考評;並向社會公布。
(三)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行業管理和監督;牽頭組織園林城市創建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遊樂園登記和城市動物園管理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旅遊產業投資促進和重大旅遊項目協調服務工作;協調解決旅遊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監測旅遊產業經濟運行,負責全市旅遊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
(五)負責全市旅遊形象宣傳、旅遊城市行銷和重大旅遊活動促銷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旅遊區域和旅遊產品、線路、商品的規劃開發;協調組織假日旅遊、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和旅遊度假區工作;推動旅遊區域合作,健全跨區域旅遊合作體系。
(六)組織協調全市旅遊重點接待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維護;建立健全旅遊集散體系、諮詢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服務信息網路建設,收集發布國內外旅遊市場動態信息。
(七)承擔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監管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管理;承擔旅遊行政執法;指導全市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
(八)負責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上級部門委託的旅遊景區、國家重點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飯店和鄉村旅遊管理等質量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國家、省有關旅遊景區設施、服務、產品、安全等標準規範的執行。
(九)協調和監管全市旅遊行業安全;制定旅遊行業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安全提示預警、應急救援工作;監管A級以上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旅遊星級飯店和旅行社的安全生產。
(十)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旅遊人才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培訓、鑑定。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政務信息、新聞宣傳、重要文稿起草、地方志編纂、信訪(旅遊投訴除外)等工作;承擔對外公務聯絡、出國出境事務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及辦公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對重大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綜合法規處
指導全市旅遊和風景名勝區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旅遊和風景名勝區行政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負責組織涉及行政審批(備案)、許可、等級、標準認定的專家評審或第三方認證工作;負責全市旅遊和風景名勝區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宣傳工作;負責起草旅遊和風景名勝區地方法規、規章、發展政策;組織實施普法教育;負責研究旅遊和風景名勝區發展戰略、政策、旅遊體制創新改革、人才隊伍建設、旅遊產品創意等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三)規劃發展處
擬訂全市旅遊和風景名勝區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重點旅遊區域和旅遊產品、線路、商品開發等規劃工作;承擔旅遊資源調查、規劃、建設、開發、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擬訂國民休閒旅遊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申報旅遊項目建設投資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積極推進旅遊項目的招商和建設工作;實施旅遊體制創新改革和重要指標考核工作;承擔對旅遊規劃保護、管理利用情況評估的具體工作;負責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鄉村旅遊、紅色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和A級以上景區的創建工作。
(四)風景名勝管理處
負責國家、省、市有關風景名勝區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編的具體工作;參與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依法依規對在風景區內開展的觀光、娛樂活動進行審核;協調指導風景名勝區內的植物、水體、山體、文物、古建築、古樹名木等維護、修繕等工作;參與新建景區的開放條件符合性審查;核定風景名勝區最大承載量並對社會公布;會同有關部門就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負責園林城市、國家重點公園、城市濕地公園等創建和申報工作,並負責業務指導;負責行政區域內遊樂園登記和城市動物園管理工作。
(五)質量管理處
牽頭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旅行社、導遊、旅遊星級飯店等管理的法律法規、質量標準和質量等級評定,負責日常質量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引導行業組織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職能;負責導遊人員、全市出入境旅遊團組和相關人員監管工作;監管旅行社實施責任險、質量保證金;規範旅遊從業人員經營服務行為,推薦使用旅遊契約,受理消費者投訴。
(六)旅遊環境公共服務處
負責全市旅遊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景觀標識、引導標識、服務標識與無障礙設施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管理;建立健全旅遊集散體系、諮詢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信息網路體系,推動旅遊服務的便利化;負責監督旅遊景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推動旅遊景區的精緻化;負責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採集、公示等管理工作。
(七)旅遊促進處
擬訂並組織旅遊市場開發行銷戰略,建立健全旅遊行銷的組織網路體系、基於新媒體的資訊推送體系和資金獎勵為核心的行銷政策體系;負責組織本市旅遊整體形象的策劃推介;組織面向國際、國內的旅遊形象宣傳、推介活動;指導全市重點旅遊產品、線路宣傳推廣;組織和推廣重大旅遊節慶和全民活動;承擔全市與國際、國內區域交流合作和市場推廣工作,組織對互為客源市場的推廣合作工作;組織旅遊宣傳品、紀念品創意、設計、製作、發放等工作。
(八)智慧旅遊處
推進實施“旅遊+”戰略,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擬訂全市智慧旅遊發展目標,建設全市旅遊智慧服務、智慧行銷、智慧管理等“旅遊雲”子系統,負責生成和收集旅遊大數據;建立覆蓋全市範圍的智慧型化導覽和旅遊相關信息推送系統;實施網路精準行銷,開展點對點推送旅遊產品等個性化服務;構建智慧型管理指揮平台,做好旅遊信息的動態管理工作。
(九)安全應急處(掛“假日辦”牌子)
依據有關規定,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全市旅遊星級飯店、旅行社、A級以上旅遊景區和旅遊度假區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節假日期間、特殊氣象條件下和與旅遊有關重、特大事件的安全提醒和安全值班工作;負責旅遊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實施工作,指導協調相關旅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假日旅遊相關工作;負責本委安全保衛工作。
(十)財務處(掛“審計處”牌子)
牽頭擬定實施本委機關年度經費預算計畫,承擔機關日常收支管理工作,會同相關處室提出各項業務資金、專項經費使用建議,並負責監督管理;負責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十一)組織人事處(掛“老幹部處”牌子)
負責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調配、後備幹部、教育培訓、工資福利、社會保障、任免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統戰、人武工作;負責老幹部服務工作;擬訂全市旅遊人才培養計畫,組織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鑑定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制

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市園林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0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委書記1名;正副處長(主任)23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1名,副處長(副主任)12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

其他事項

1.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2.涉及到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有關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依法委託市三山南山風景區管委會。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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