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辦法

鎮江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參與、保障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眾基本文化需求為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統籌協調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公共文化發展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及綜合協調工作。
發改、經信、財政、人社、國土、住建、規劃、教育、科技、民政、體育、物價、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網際網路、金融等融合發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數位技術和傳播技術,為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數字文化服務。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以及其他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第九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設施,將其建設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眾參與且易於疏散的區域,並完善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使用。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劇院、非遺展示館、科技館和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以及文體公園等公共文化設施。丹陽、句容、揚中市人民政府還應當建設博物館。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地方文化資源,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習所、書場、戲台和書院等地方性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二條 鎮(街道)應當建設綜合文化站,有條件的可以配套建設文體公園和影劇院等活動場所。鎮(街道)機構撤併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繼續保留並運行。
村(社區)應當建設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村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築面積不低於400平方米。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定於低樓層,並與辦公區隔離。
村應當建設農村文化禮堂;有條件的自然村應當建設小微型文化體育廣場。
第十三條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規劃和建設程式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低於0.3平方米配套建設公共文化設施。老舊住宅小區應當通過利用閒置空間等建設公共文化設施。
第十四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為圖書館、文化館各配備1台以上流動服務車,或以社會化方式配備流動服務設施設備。在商場、車站、碼頭、廣場等人員流動較大公共場所,設定公共文化信息發布視窗、閱報欄(屏)和電子圖書借閱設備等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指導標準、服務標準、評估標準等,配置和更新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所必需的設備、資源,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擠占、挪用、出租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與拆除同時進行。重新建設的面積、標準不得降低。建設與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適當場所,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
第十七條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十八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眾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根據實際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和標準,並適時調整。
第十九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意見並每年公布具體目錄。
第二十條 政府興辦的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實行免費開放。政府享有著作權的文化產品應當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將政府資助的文化產品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等社會力量興辦的各類公共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免費或者優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政府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時限。圖書館、文化館每周開放時間不少於56小時,博物館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300天,美術館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240天,體育場(館)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330天。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適合中小學生的文化服務項目、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公共文化雲服務平台,為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數字文化服務。公共文化設施實現無線網路全覆蓋。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村 (社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提供文藝演出、藝術培訓、展覽展示、書報閱讀、作品創作、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收看、影視放映、上網服務、文化講座、科學普及和體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工地、廠區、集中住宿區、醫院、養老院、社會福利院等區域和場所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並鼓勵公眾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自行組織的民眾性文化活動和民眾性文化團隊提供專業指導和活動場所。
第二十六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示服務內容、免費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公共圖書館實施統一採購、統一編目、統一配送,實現通借通還。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每年組織流動演出不少於12場次,流動展覽不少於10場次,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每年免費為公眾送戲曲等文藝演出不少於6場次。
第二十九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服務規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等基本制度,並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按照價格管理規定,適當收取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公共文化事業發展。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一條 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共建共營、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形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資助、補貼或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制定。
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市(區)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吸納專業人士、有關方面代表和各界民眾參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文化類社會組織。文化類社會組織通過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搭建公共文化服務平台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文化類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願服務。
市、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文化志願活動給予支持。建立註冊招募、服務記錄、指導培訓、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開展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預算、收入分配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經費保障機制,整合規範已有的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支出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和政府財力的增長相適應,強化提升財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市級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應當用於:
(一)建設、運營、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數字文化設施的;
(二)開展市級公共文化活動;
(三)扶持民眾文化團體和社會志願者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四)生產、購買公共文化產品。
市(區)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應當用於:
(一)建設、運營、管理市(區)、鎮(街道)公共文化設施;
(二)扶持村(社區)的公共文化服務;
(三)扶持基層文化活動的開展。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薄弱地區財政支持力度,實現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第三十八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備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加強對農村文化隊伍的管理和使用,落實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公共文化服務公益性崗位的配備。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崗位。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管理、指導和監督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保障其在申報項目、評定職稱、參加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的合法權利。
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訓、激勵等制度。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培訓計畫,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問責:
(一)未按照規定公示開放時間、服務項目等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公眾開放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
(四)進行與公共文化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的;
(五)對規定免費的服務項目或者免費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收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和公共文化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侵占、破壞公共文化設施的,由公共文化服務管理單位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問責或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鎮江新區、鎮江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本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職責。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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