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標賽理論是由Lazear和Rosen共同提出來。錦標賽理論認為:與既定晉升相聯繫的工資增長幅度,會影響到位於該工作等級以下的員工的積極性;只要晉升的結果尚未明晰,員工就有動力為獲得晉升而努力工作。因此,該理論主張企業通過晉升激勵員工。
基本介紹
- 書名:錦標賽理論
- 作者:Rosen
錦標賽理論的概述,錦標賽理論的前提條件分析,
錦標賽理論的概述
錦標賽理論的提出,是基於員工報酬水平隨職位晉升而階梯式跳躍的事實。這個事實是其他理論無法解釋的。譬如,不論職業生涯激勵理論還是人力資本理論,都不意味著離散的薪資變動,除非學習過程是間斷的。人力資本理論,照字面意義應是工資平滑的增長。同樣地,薪資在職業生涯激勵理論中也沒有理由間斷(除非在退休日期)。為了解釋工資水平的離散跳躍,就有必要求助於錦標賽理論和其他解釋(比如Rosen,1986)。
有不少研究者探討或檢驗了錦標賽理論,比如Bull, Schotter和Weight(1987);Ehrenbreg和Bognanno(1990);Knoeber和Walter(1994)等。比較有名的則是McCue(1996),她用收入動態追蹤研究檢驗了錦標賽理論,發現晉升在解釋工資增長時非常重要。McCue的研究很有啟發意義,但卻是檢驗不同企業的工人而得到的結論。Lazear(1999)補充了她的方法,檢驗了一個給定企業(某大型金融服務公司)自1986到1994年的全部人員(包括CEO)的薪資數據,他得到的結果支持了他的理論。
錦標賽理論的前提條件分析
錦標賽理論激勵的對象是公司的CEO,CEO實質上是公司的“第一打工者”,是公司最高代理人,是董事會決策的執行人,只是他們擁有了一部分董事會決策職能。西方國家為了將其和傳統的經理人員區分開來,才以CEO作為經理人員的新名稱。因此,從本質上說,錦標賽理論所涉及的激勵對象即公司的最高代理人,無論是他是被稱為董事長、總經理還是CEO。
錦標賽理論認為:加大CEO同其他高層管理成員之間的薪酬數額的差距,將會降低委託人對代理人的監控成本,給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一致性提供強激勵,最終提高公司績效。通過分析發現,如果要運用該理論達到提高公司績效的目的,那么至少要滿足以下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激勵對象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能力,因為只有激勵對象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才能通過其在公司中具體的管理行為實踐,促使公司實現更高的績效目標。顯然,對於一個無能的CEO而言,無論採用什麼形式的激勵措施,他都不能帶來公司績效的提高;第二、薪酬差距能激發被激勵者的積極性。即薪酬和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之間是正相關的關係,薪酬差距越大,激勵對象的積極性更高,反之,積極性越低。總的來說,最高代理人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積極性)共同決定了他們的管理行為,前者決定了他們“能夠”選擇的行為,後者決定了他們“願意”選擇的行為。只有這兩個前提假設成立,錦標賽理論才能發揮激勵功效,加大薪酬差距,才能激發CEO發揮經營管理才能的積極性,減少偷懶和搭便車現象,提高公司績效。
最高代理人的能力在較大程度上取決於最高代理人的選擇機制,“企業選聘機制的好壞可以直接影響聘錄好經理的機率” :最高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則取決於激勵機制。最高代理人的選擇機制大致可劃分為兩類。一是通過競爭機制在經理人市場選聘,也包括在本企業內部進行考核選拔、競爭上崗,規範的現代公司制企業都採用這種競爭選擇機制:另一類是指派產生機制,既包括古典企業或家族企業的指定繼承人的方式,也包括計畫體制下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由上級主管部門選派的方式。兩種選擇機制對最高代理人的能力有直接的影響。從理性的角度分析,基於經理人市場的競爭選拔可以為委託人提供許多高質量的候選人,委託人從中選擇出最佳代理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指派選擇機制的不足顯而易見,指派選擇受指派者的主觀影響比較大,對指派者的個人能力要求較高,一般來說,指派對象的可選範圍比較有限,這些都將影響指派選擇機制產生的代理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