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殘疾人保障規定》經2014年12月1日錦州市人民政府十五屆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12月8日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該《規定》共44條,由錦州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6月8日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頒布的《錦州市殘疾人保障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殘疾人保障規定
- 發布機關:錦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基本信息,規定,
基本信息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錦州市殘疾人保障規定》已經2014年12月1日市政府十五屆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劉興偉
2014年12月8日
規定
錦州市殘疾人保障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各類殘疾人經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市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殘疾人評定之後,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辦《殘疾人證》。核發《殘疾人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免收證件工本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做好殘疾人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工作任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並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從本級彩票公益金中分配5%-10%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體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保證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與需求相適應,並將殘疾人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殘疾人康復服務,並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
衛生部門應當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及其他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開展康復醫療工作。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村衛生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康復提供基本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新生兒可能致殘病種篩查實行免費制度,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
逐步擴大康復救助範圍,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
第八條 實施兒童殘疾預防工程,逐步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建立健全產前篩查、診斷和治療,建立殘疾兒童早發現、早轉介、早治療制度,有效控制孤獨症、腦癱、聾兒、智力、重度殘疾等先天殘疾的發生。
第九條 建立健全輔助器具適配服務體系,組織供應各類輔助器具,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普遍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第十條 對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知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等九項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第十一條 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對特困殘疾人和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子女,在我市所屬學校(學前、國小、國中、高中)上學的,免收書本費和學雜費及其他規定的服務性收費。
第十二條 對殘疾學生及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大專以上院校的,在校就讀期間給予每年資助或一次性資助。
第十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大中專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人考生。市屬各類院校對殘疾學生在校期間體育科目達標有困難的,應當給予免試。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創設特殊教育學校或在國小和國中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全市三類殘疾兒童入學率達到95%以上,確保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各類技能培訓。各類培訓機構招收殘疾人學員培訓,應當減半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農村殘疾人職業培訓以鄉(鎮)為單位,依託當地各種形式的實用技術培訓和科技扶貧活動,隨班培訓或者單獨設班培訓。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面向社會招考公務員時,不得拒絕符合國家規定報考條件的殘疾人考生報考;殘疾人考生錄取後,用人單位不得因殘疾拒絕接收。
企事業單位在招(聘)用人員時,對有勞動能力且符合所報崗位及工種要求的殘疾人,應當予以招(聘)用。各級殘聯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賓館、酒店、洗浴、足療等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場所優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就業。對招(聘)用的殘疾職工,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並給予必要的照顧。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理由辭退或者裁減殘疾職工。
第十八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重視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勞動定額;依法為殘疾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確保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殘疾職工的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保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將就業困難殘疾人納入就業援助範圍,通過即時崗位援助、公益崗位安置、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加大就業援助力度。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福利企業應當為殘疾人職工選擇適合身體條件的崗位,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規定勞動時間。
禁止殘疾人在福利企業只掛名不上崗。
第二十二條 安置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鼓勵、支持殘疾人自謀職業。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四條 對持有按摩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盲人開辦個體按摩診所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手續,按規定免收各種管理費以及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並按居民收費標準收取水、煤氣、取暖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餘的,對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持《殘疾人證》從事個體經營並取得工商執照、經所在地有關部門確認的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當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家屬學習各種勞動技能創造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在分配或者調整土地時,應當優先照顧殘疾人。
第二十七條 對殘疾人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全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撫)養人的殘疾人(以下簡稱“三無”殘疾人),應當優先進入養(敬)老院,予以供養。
對重度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級、二級的殘疾人,下同)、老年殘疾人、一戶多殘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較大困難的,優先給予救助。
第二十八條 重度殘疾人給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按照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上浮;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三、四級的殘疾人給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按照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上浮。
重度殘疾人給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按照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上浮。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為精神、智力和其他各類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托養和日間照料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貧困殘疾人納入本地區的扶貧計畫,並完善包戶助殘扶貧制度。
對農村確有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在社會負擔等方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報導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電視台應當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二)從政策和資金方面鼓勵、扶持有關殘疾人文化產品出版和發行;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
(三)文化、體育部門應當將殘疾人的文體比賽納入全民文體活動計畫,在經費、人員、活動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體育部門應當推廣殘疾人民眾性體育健身項目,增強殘疾人體質;城鄉體育健身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三十二條 鼓勵殘疾人參加國家和省、市舉辦的殘疾人文藝、體育活動和比賽;對參加比賽獲獎的殘疾人,享受與健全人同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選送參加國家、省、市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的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他們參加集訓、演出、比賽,在此期間照發工資,並保證正常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 因房屋徵收,安置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在安置房屋地段、樓層上給予適當照顧;下肢殘疾人或盲人應當優先安排低層。徵收人在發放安置補償費時,對貧困殘疾人應當適當提高標準。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三無”殘疾人冬季集中供暖的免收取暖費;對其他貧困殘疾人的家庭取暖救助按照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殘疾人提出的正當要求和反映的實際困難,應當積極協調,予以儘快解決或處理。
法律援助和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或者照顧:
(一) 搭乘飛機、火車、公共汽車時,優先購票和搭乘;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 殘疾人乘坐的專用車、輪椅、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存車處(停車場)免費看管;
(三) 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
(四) 醫療機構免收殘疾人掛號費,除急診、急救外殘疾人優先就診;殘疾人康復治療期間,減收20%床位費;
(五) 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風景區、公園,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重度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但上述場所舉辦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
(六) 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七) 60歲以上老年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和身份證,免費辦理老年優待證,享受《錦州市老年人享受優惠、優待規定》中70歲以上老年人的優待政策;
(八) 市內公共廁所免費使用;
(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盲人、聾人安裝有線(數字)電視免收初裝費,夫妻雙方均為盲、聾殘疾人且享受社會最低保障的用戶,憑相關證明,第一終端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每月12元收取;
(十)電信服務單位對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免收或者優惠收取相關費用;
(十一)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優惠或者照顧。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實行無障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
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加快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家庭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對不按國家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或者施工的,不予審批和驗收。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重度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應當列入政府救助項目。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鼓勵、引導和扶持企業做好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的研製、開發及套用。
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布公共信息的場所,應當在設備和設施等方面為視聽障礙殘疾人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十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位,並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允許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錦州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錦州市殘疾人保障規定》(2005年6月8日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有效期為5年。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下同)、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各類殘疾人經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市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進行殘疾人評定之後,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辦《殘疾人證》。核發《殘疾人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免收證件工本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做好殘疾人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工作,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工作任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並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從本級彩票公益金中分配5%-10%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體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保證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與需求相適應,並將殘疾人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額資金用於殘疾人康復服務,並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
衛生部門應當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及其他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開展康復醫療工作。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殘疾人康復工作,村衛生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康復提供基本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新生兒可能致殘病種篩查實行免費制度,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
逐步擴大康復救助範圍,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
第八條 實施兒童殘疾預防工程,逐步開展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建立健全產前篩查、診斷和治療,建立殘疾兒童早發現、早轉介、早治療制度,有效控制孤獨症、腦癱、聾兒、智力、重度殘疾等先天殘疾的發生。
第九條 建立健全輔助器具適配服務體系,組織供應各類輔助器具,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普遍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第十條 對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知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等九項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第十一條 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對特困殘疾人和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子女,在我市所屬學校(學前、國小、國中、高中)上學的,免收書本費和學雜費及其他規定的服務性收費。
第十二條 對殘疾學生及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大專以上院校的,在校就讀期間給予每年資助或一次性資助。
第十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大中專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人考生。市屬各類院校對殘疾學生在校期間體育科目達標有困難的,應當給予免試。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創設特殊教育學校或在國小和國中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全市三類殘疾兒童入學率達到95%以上,確保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各類技能培訓。各類培訓機構招收殘疾人學員培訓,應當減半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農村殘疾人職業培訓以鄉(鎮)為單位,依託當地各種形式的實用技術培訓和科技扶貧活動,隨班培訓或者單獨設班培訓。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面向社會招考公務員時,不得拒絕符合國家規定報考條件的殘疾人考生報考;殘疾人考生錄取後,用人單位不得因殘疾拒絕接收。
企事業單位在招(聘)用人員時,對有勞動能力且符合所報崗位及工種要求的殘疾人,應當予以招(聘)用。各級殘聯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賓館、酒店、洗浴、足療等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場所優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就業。對招(聘)用的殘疾職工,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並給予必要的照顧。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理由辭退或者裁減殘疾職工。
第十八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重視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勞動定額;依法為殘疾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確保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殘疾職工的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保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將就業困難殘疾人納入就業援助範圍,通過即時崗位援助、公益崗位安置、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加大就業援助力度。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福利企業應當為殘疾人職工選擇適合身體條件的崗位,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規定勞動時間。
禁止殘疾人在福利企業只掛名不上崗。
第二十二條 安置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鼓勵、支持殘疾人自謀職業。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四條 對持有按摩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盲人開辦個體按摩診所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手續,按規定免收各種管理費以及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並按居民收費標準收取水、煤氣、取暖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餘的,對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持《殘疾人證》從事個體經營並取得工商執照、經所在地有關部門確認的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應當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無勞動能力殘疾人的家屬學習各種勞動技能創造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在分配或者調整土地時,應當優先照顧殘疾人。
第二十七條 對殘疾人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全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撫)養人的殘疾人(以下簡稱“三無”殘疾人),應當優先進入養(敬)老院,予以供養。
對重度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級、二級的殘疾人,下同)、老年殘疾人、一戶多殘的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較大困難的,優先給予救助。
第二十八條 重度殘疾人給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按照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上浮;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三、四級的殘疾人給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按照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上浮。
重度殘疾人給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按照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上浮。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為精神、智力和其他各類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托養和日間照料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貧困殘疾人納入本地區的扶貧計畫,並完善包戶助殘扶貧制度。
對農村確有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在社會負擔等方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報導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電視台應當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二)從政策和資金方面鼓勵、扶持有關殘疾人文化產品出版和發行;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
(三)文化、體育部門應當將殘疾人的文體比賽納入全民文體活動計畫,在經費、人員、活動場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體育部門應當推廣殘疾人民眾性體育健身項目,增強殘疾人體質;城鄉體育健身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三十二條 鼓勵殘疾人參加國家和省、市舉辦的殘疾人文藝、體育活動和比賽;對參加比賽獲獎的殘疾人,享受與健全人同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選送參加國家、省、市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的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他們參加集訓、演出、比賽,在此期間照發工資,並保證正常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 因房屋徵收,安置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在安置房屋地段、樓層上給予適當照顧;下肢殘疾人或盲人應當優先安排低層。徵收人在發放安置補償費時,對貧困殘疾人應當適當提高標準。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三無”殘疾人冬季集中供暖的免收取暖費;對其他貧困殘疾人的家庭取暖救助按照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殘疾人提出的正當要求和反映的實際困難,應當積極協調,予以儘快解決或處理。
法律援助和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或者照顧:
(一) 搭乘飛機、火車、公共汽車時,優先購票和搭乘;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 殘疾人乘坐的專用車、輪椅、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存車處(停車場)免費看管;
(三) 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
(四) 醫療機構免收殘疾人掛號費,除急診、急救外殘疾人優先就診;殘疾人康復治療期間,減收20%床位費;
(五) 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風景區、公園,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重度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但上述場所舉辦商業性文體活動時除外;
(六) 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七) 60歲以上老年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和身份證,免費辦理老年優待證,享受《錦州市老年人享受優惠、優待規定》中70歲以上老年人的優待政策;
(八) 市內公共廁所免費使用;
(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盲人、聾人安裝有線(數字)電視免收初裝費,夫妻雙方均為盲、聾殘疾人且享受社會最低保障的用戶,憑相關證明,第一終端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每月12元收取;
(十)電信服務單位對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免收或者優惠收取相關費用;
(十一)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優惠或者照顧。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實行無障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
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加快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家庭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對不按國家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或者施工的,不予審批和驗收。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重度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應當列入政府救助項目。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鼓勵、引導和扶持企業做好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和產品的研製、開發及套用。
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布公共信息的場所,應當在設備和設施等方面為視聽障礙殘疾人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十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位,並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允許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錦州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錦州市殘疾人保障規定》(2005年6月8日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