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賬分管

錢帳分管,即管錢的不管帳,管帳的不管錢。

相關要求,相關優點,誤區解讀,

相關要求

各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出納員,負責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非出納員不得經管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
另一方面,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相關優點

建立錢帳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納員和會計人員相互奉制,相互監督,從而減少錯誤和貪污舞弊的可能性。
因為,一個人即管錢又管帳,那么他犯錯誤和進行貪污的機會和成功的可能性就較大;而實行錢帳分管制度,一般來說,兩個人犯同樣錯誤的機會很少,而且除非兩人有意識地合夥舞弊,否則其中一個人單獨舞弊的機會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為減少。

誤區解讀

當然,管錢的不管帳,並不是說出納員不能管理任何帳。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的同時,同時兼登記現金日記帳和編制現金日報表,由會計員登記現金總帳;也有的單位由出納員登記現金帳(包括現金總帳和日記帳),出納員編制現金日報表。但按《會計法》的規定,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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