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政府

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政府
  • 地址:銅陵市銅官山
  • 類別:綜合政務
  • 時間:2013-11-28
簡介,機構職責,一、辦公室主要職責機構,二、經濟發展促進局職責機構,三、教育和體育局職責機構,四、監察局職責機構,五、審計局主要職責機構,六、民政局職責機構,七、司法局職責機構,八、財政局職責機構,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機構,十、衛生局職責機構,十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職責機構,十二、科學技術局、科協職責機構,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機構,十四、城市建設管理執法局職責機構,十五、環境保護局職責機構,十六、民族宗教事務局職責機構,

簡介

根據《關於銅官山區黨政群機構及直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與調整的通知》(區編委〔2010〕9號),設立區政府工作機構13個:政府辦公室(掛法制辦、信息辦、外事辦、應急辦、機關事務管理局牌子)、經濟發展促進局、教育和體育局、審計局、民政局(掛殘聯牌子)、財政局(掛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愛國衛生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科學技術局(科協與其合署辦公,掛地震局牌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城市建設管理執法局(掛市容局牌子)、環境保護局。另有列入政府部門序列,不計入政府機構個數的部門3個:監察局(與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司法局(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民族宗教事務局(與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掛法制辦、信息辦、外事辦、應急辦、機關事務管理局牌子,為區政府的辦事機構。
1、起草、審核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檔案。辦理上級政府來文、來電及交辦事項。
2、研究區政府各部門和區屬各單位向區政府請示的問題,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呈區政府領導審批。
3、根據區政府領導的批示和辦文的需要,組織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區政府領導決定。
4、負責區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組織實施會議決定的事項。
5、檢查、反饋區政府和部門對上級政府檔案指示和區政府檔案、會議決定事項及區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等貫徹執行情況。
6、組織調查研究,蒐集整理信息,準確及時地向區政府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7、負責區人大、區政協交區政府的批評、意見、建議、議案和提案辦理答覆工作。
8、做好檔案的收發、登記、分送、催辦、傳遞、清退、立卷、歸檔等文書處理及保密工作,整理編寫政府大事記,管理和使用好印章。
9、負責政府法制工作。
(1)負責政府規範性檔案計畫編制、合法性審查、備案管理等工作;
(2)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及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負責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和證件管理等工作;
(3)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團的日常工作,承辦區政府的行政複議工作,辦理區政府重大涉法事務。
(4)開展政府法制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和情況交流,承辦全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10、負責全區信息化建設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全區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及發展目標;
(2)推進落實數字城區建設;
(3)負責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4)負責辦公系統網路的檢查維護、套用開發、人員培訓工作。
11、負責外事、僑務工作。
(1)負責制訂有關外事禮賓工作規定;
(2)協調指導全區外事禮賓工作;
(3)統籌落實僑務工作。
12、負責政府應急管理工作。
(1)依法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有關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負責政府應急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3)統籌落實全區各類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管理等工作。
13、負責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1)負責機關副縣以上領導辦公用品的購置及辦公室的衛生保潔工作;
(2)負責區人大、政協會議期間的服務和機關大樓日常會務保障工作;
(3)負責機關公務車隊的日常管理以及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用油管理等工作;
(4)統籌協調全區房產的登記造冊和管理等工作;
(5)負責機關大樓的日常維護、管理等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經濟發展促進局職責機構

1、研究和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提出全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速度和預測目標,提出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方案,引導和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2、監測和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及時研究解決全區經濟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為區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3、提出全區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文教衛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促進工業環境的保護和環保產業的發展。
4、負責全區各類項目謀劃、項目申報、項目建設的總體協調和服務。
5、負責全區企業服務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全區企業管理和改制服務職能。
6、加強企業改制的善後工作。
7、指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推動企業科技投入和技術改造力度,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培育經濟發展後勁和新的增長點。
8、負責承接產業轉移規劃、目標、政策的制定等工作,負責產業園區的建設與管理。
9、負責牽頭制定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發展鼓勵政策的聯合審核工作。
10、負責企業家協會的日常工作。
11、研究擬定區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考核辦法,負責對區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考核。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教育和體育局職責機構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檔案、指示。監督、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2、制定本區教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3、負責所屬學校、幼稚園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職工的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4、負責學校、幼稚園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的管理與建設,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區屬學校、幼稚園領導班子進行任免或提出任免意見。負責教師選聘的資格審定、職務聘任。協助區人社編制部門做好編制管理、教職工職稱評定、考核、獎懲。會同有關部門承辦教職工勞動工資、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5、負責管理本區教育經費,對所屬學校教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管理使用教育費附加,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不斷改善辦學條件。負責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入學資助及生源地助學貸款申報工作。
6、負責管理區屬學校教育和學前教育,鞏固、提高“兩基”成果,做好成人教育和掃盲工作。負責全區的語言文字工作。負責教育督導與評估。組織本區學校招生工作,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向區政府提出學校、幼稚園的新建、撤併和搬遷的審批建議。
7、負責本區學校、幼稚園的教育教學管理,主管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實驗。組織安排學校幹部和教師的培訓、進修。
8、依法行政,保障學校場地、校舍、設備不受損壞或侵占。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
9、負責本區社會力量辦學和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的評估、驗收、審批、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社區教育工作。
10、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省市體育工作的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全區體育工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
11、制定全區體育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體育工作。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12、統籌規劃青少年業餘訓練,協調全區性體育競賽、青少年業餘訓練項目設定與重點項目布局,組織重大體育競賽。指導全區各行業體育競賽工作;負責全區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
13、研究擬定體育經濟政策,發展體育市場;組織開展體育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體育市場管理工作。
14、組織開展體育領域重大科研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體育對外合作與交流。
15、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監察局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監察局與銅官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政府部門序列,不計入政府機構個數。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參見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區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規定,其人員編制納入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統籌使用。

五、審計局主要職責機構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擬定全區審計規範性檔案、制度,並監督執行。
2、向區政府、市審計局報告以及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3、確定全區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工作計畫。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2)區級機關各部門、各社區、區屬各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上述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
(3)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的領導人員或區政府委派的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4)區重大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6)對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7)協助紀檢監察、法務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5、向區政府提交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情況。
6、指導和監督審計管理管轄範圍內的內審工作;組織審計業務培訓。
7、承辦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民政局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民政局掛殘聯牌子。
1、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並監督全區民政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2、開展社區基礎建設和基層政權建設工作。
3、落實雙擁優撫安置政策,促進軍民團結和軍地和諧。
4、做好全區災害信息上報和救災救濟工作,發展慈善事業和福利彩票事業,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5、促進老齡事業和社會福利機構發展,做好對孤兒的慰問、救濟工作。
6、發揮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促進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
7、做好行政區劃調整和地名管理工作。
8、負責全區婚姻和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區殯葬管理工作。
9、負責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政策指導和管理。
10、做好社區服務相關工作。
11、做好城市社會救助系列工作。
12、負責做好殘聯工作。
(1)宣傳殘疾人事業法規、規章,宣傳殘疾人自強進取典型事例,宣傳社會扶殘助殘典型事例。開展殘疾人教育、技術培訓、就業指導工作,在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同時,促進殘疾人就業或自謀職業。
(2)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切實提高殘疾人就業比率,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開展殘疾人脫貧解困工作,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通過幫扶、技術扶助等手段,儘可能多地使殘疾人擺脫貧困,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3)開展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4)監督、管理全區殘疾人證發放工作,逐步增強對殘疾人登記認定工作。
(5)指導和管理全區各類殘疾人社團組織。
13、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司法局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司法局與區委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列入政府部門序列,不計入政府機構個數。
1、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
2、制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3、指導全區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組織和實施全區法律援助工作和“148”法律服務工作。
4、領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工作。
5、指導和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調處重大矛盾糾紛。
6、負責全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7、負責全區的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幫助、教育、改造工作。
8、承辦區幫教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刑釋解教人員的幫助、教育和過渡安置工作。
9、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承辦區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長江路司法所、石城路司法所、楊家山司法所、銅官山司法所、掃把溝司法所為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司法專項編制均為2名,科級領導職數各1名(1副)。

八、財政局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財政局掛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相關的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會計等法律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區委、區人大、區政府的政策精神,編制全區財政預算、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等地方規範性檔案及相關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本區中長期財政計畫;參與制定本區重大經濟決策和政策,研究提出運用財政、稅收、補貼政策對經濟運行調控和綜合平衡本區財力的建議。
3、編制年度區財政預算草案和區本級財政總決算;編制全區財政收支預算匯總決算;匯總全區財政總決算;執行經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區本級財政預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區財政收支決算。
4、管理本區各項財政收入、非稅收入和區級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承擔彩票監管工作。
5、管理和監督本區政府公共支出;制定並執行需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指導和監督區級各部門、各社區的財務活動;落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6、負責全區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1)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
(2)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統計、分析、轉讓和處置以及產權糾紛調處與行政仲裁;
(3)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管和統籌運營工作,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7、負責政府採購監管。
8、管理全區政府性投資資金;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概、預(結)算的評審。
9、管理本區財政的社會保障支出;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關政策;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10、負責本區會計管理工作,貫徹會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執行情況;負責會計人員管理工作。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培訓規劃;組織財會人員業務培訓,積極開展財會學術研究;負責財政信息、宣傳、調研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1、做好協稅護稅等相關工作,維護公平稅賦環境。
12、承辦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定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負責和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做好全區公務員培訓及專業技術人員初級職稱評審;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津貼、福利政策和標準,做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歸口管理人員工資、津貼、福利、退休工作;綜合管理區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4、負責全區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做好我區新進人員轉正定職工作。管理部分人員的幹部人事檔案,完成上報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統計及政策系列的幹部統計上報工作。
5、做好全區公務員年度考核及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6、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7、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按要求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城鎮居民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政策,推動各類參保對象應保盡保。
8、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9、負責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進一步完善全區公務員考核制度、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獎懲政策,負責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做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
10、落實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11、統籌實施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12、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13、承辦區政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衛生局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衛生局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愛國衛生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加強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2、負責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宣傳、執行衛生法律法規,承擔防疫、保健和政府衛生事業的職能。
3、依法對職責監管範圍內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監督執法,普及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4、負責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組織實施,督查各項指標的完成。建立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主體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為民眾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優質的預防保健、醫療、急救、康復等衛生服務。
5、負責本地區200平方米以下的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行政監管責任。
6、負責愛國衛生和健康教育工作。
(1)制定全區愛國衛生工作計畫;
(2)統籌開展創建衛生城市活動;
(3)負責全區愛國衛生工作的檢查、監督工作;
(4)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普及衛生知識,提高人口素質;
(5)組織開展“除四害”工作。
7、負責紅十字會工作。
(1)擴大志願隊伍用於防災救災,捐募、賑災、獻血,服從上級緊急抽調;
(2)做好紅十字會日常工作。
8、貫徹執行農村衛生、預防、保健工作規劃,實施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9、承辦區政府和市衛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職責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結合城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措施,並組織實施。
2、編制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3、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項檢查,並做好人口信息數據的匯總上報、分析研究和利用。
4、制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並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5、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等工作,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技術和避孕藥具的發放等工作。
6、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
7、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8、配合區財政部門編制本區計畫生育事業費的預、決算,負責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9、制定全區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10、指導全區計畫生育協會工作。
11、承辦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科學技術局、科協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科學技術局與區科協合署辦公,掛地震局牌子。
1、銅官山區科學技術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科技、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規定。
(2)研究確定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科學技術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3)合理配置科技經費,對歸口的區級科技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科技專項費等有關費用統一管理,合理使用。
(4)研究制定加強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科技成果推廣計畫、新產品試製計畫、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計畫和社會發展科技計畫;協調各部門開展科技興企工作,對批准實施的各項科技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5)管理全區的科學技術成果,負責對申報的科技成果的鑑定、獎勵、推廣和保密工作;管理和協調與科技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管理全區的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
(6)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審查、認定工作。
(7)負責管理全區軟科學研究、科技宣傳、科技統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有關科技人員的政策,組織指導全區科技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8)組織實施“科教興區”戰略;組織開展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考核。
(9)負責全區地震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落實《銅陵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實施。
(10)承辦區政府和上級科技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銅官山區科協主要職責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繁榮學術園區,促進學術發展、知識創新。
(2)擬定科協系統科普工作的具體計畫,並組織實施;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科普活動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推廣先進技術;組織科普工作隊伍的建設工作。
(3)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有關規定的制定和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4)表彰、宣傳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推薦人才;開展科技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5)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託、承擔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
(6)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與港、澳、台地區科技界及海外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間交往和聯繫。
(7)依法監督、管理所主管的科學技術團體,指導下級科協的業務工作。
(8)捍衛科學尊嚴和反對邪教;反對愚昧迷信、偽科學、反科學的活動。
(9)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科協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機構

1、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
2、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並向區安委會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和重要檔案。
3、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4、負責分解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對區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企業和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5、負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6、負責指導全區森林防火工作。
7、依法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並對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依法組織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進行培訓、考核。
9、依法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行為。
10、組織開展全區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責對區安委會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督查。
11、負責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經區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組織開展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2、負責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1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14、承辦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城市建設管理執法局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城市建設管理執法局掛市容局牌子。
主要職責
1、負責全區城市建設工作。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和住房保障、住宅裝飾裝修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負責區住房保障工作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負責轄區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和審批。
(3)負責住宅裝飾裝修的日常檢查、申報登記、申請受理、服務協定簽訂及裝飾裝修數據統計等工作。
(4)負責全區社區環境綜合整治、社區基礎設施專項整治和支次道路整治項目的計畫和組織實施。
(5)負責轄區住宅小區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管理及維修的申請、審核和組織修繕。
(6)負責轄區住宅小區綠化整治和管護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區建設工程項目的報件、招投標管理以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
(8)負責區城市建設檔案、信息、情報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
(9)負責全區的防汛抗旱工作等。
2、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負責查處轄區範圍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2)負責查處轄區範圍內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3)負責查處轄區範圍內違反市政設施管理、供水、供氣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4)負責查處轄區範圍內違反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對城市街道兩側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攤販管理規定以及擅自利用固定門面從事生產、經營影響生活環境的行為。
(5)負責查處轄區範圍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關於機動車輛在人行道和城市廣場行使或停放、非機動車輛停放規定的行為。
(6)負責查處轄區範圍內嚴重違反《銅陵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行為。
(7)負責轄區範圍內違反城市規划行為的監察工作等。
3、負責全區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1)貫徹執行有關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和起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區市容環境衛生髮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加強市容市貌的日常監管。
(4)負責本區生活廢棄物和特殊污染物的管理;負責本區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的管理;負責對環衛作業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5)負責本區戶外廣告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全區市容環境管理和建設的綜合性問題。
(6)負責本區新舊開發小區的移交和物業辦公室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
(7)指導、協調本區物業管理工作等。
4、承辦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環境保護局職責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並監督執行區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3、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危險廢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4、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分解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核查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5、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與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業污染防治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6、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7、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全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理環境信訪和污染糾紛;組織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8、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開展環保實用技術推廣,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9、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10、負責全區範圍內飲食服務業油煙擾民、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產生的噪聲、振動和空氣污染以及五金加工產生的噪聲污染的防治和處理工作。
11、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2、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民族宗教事務局職責機構

銅官山區民族宗教事務局與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合署辦公,列入政府部門序列,不計入政府機構個數。
1、掌握全區少數民族的各方面情況,組織協調對全區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
2、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3、協助組織、統戰和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4、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在民族問題上的分裂活動,打擊利用民族宗教部門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5、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檢查監督有關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6、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7、調查、掌握全區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8、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指導有關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
9、指導各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開展與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對外宣傳我國的宗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10、組織和指導開展宗教政策宣傳、法制教育工作。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取締非法、反動組織。
11、指導和協助各地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12、指導各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宗教工作部門的業務工作,組織培訓全區宗教工作幹部。
13、承辦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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