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鉛起撥

銅政名。清代解運銅鉛制度。凡銅、鉛自雲南、貴州、湖南等地運解京城,均裝船由水路解運。若銅鉛船隻經過江河險隘之處水淺之時,應須改換小撥船,並增雇纖工,謂之起撥。

凡遇起撥時,均令地方官會同運員妥協辦理。統計銅鉛長運至京,即值水涸之時,每運起撥不能超過八次。除天津至通州一次起撥,每百斤給銀六分九厘,其餘沿途撥費, 正運銅每起不得超過一千八百兩,纖工價不得過二百四十兩,鉛船起撥費用不能超過兩千兩。沿途地方官將用過銀數出結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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