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宣傳貫徹國家、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擬定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執行。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埋催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區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宜君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全市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統籌銜接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規劃實施的監管。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紋嘗寒詢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腿危頁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全市重大頸催再地質籃背籃礦產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按許可權承擔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配合做好礦產資源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市場秩序和測繪成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去婚兵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開展自然資源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自然資源對外合作條約、協定在全市的履行工作,參愚糠章與處理涉外自然資源事務。
(十四)配合做好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組織和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等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移民(脫貧)搬遷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政務信息、政務公開、電子政務、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檔案管理、安全保密和接待等工作;負責會議和重大活動組織。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等工作;監督檢查局機關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項落實;負責統戰和計畫生育、機關創建、雙擁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基金征管和專項資金管理;執行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和部門內控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監管、財務預決算、政府採購、內部審計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專業技術資格管理;負責目標責任考核的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扶貧、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三)法規科(市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信訪維穩、行政複議、綜合治理、行政應訴、深化改革等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局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和指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擬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測繪地理信息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擬定測繪地理信息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重大項目;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市場、地圖市場及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地理信息數據;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協調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指導區縣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監督管理全市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擬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統籌銜接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級重大專項規劃;負責“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建設;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和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區縣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等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備案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政策,擬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開展市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指導區縣建設用地項目預審;組織擬定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規劃用地管理的組織協調,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九)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科。承擔建設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申報資料,組織指導項目批前公示、放線驗線管理工作,對建設工程實施規劃許可管理,組織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擬定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有關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科。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擬定落實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區縣土地徵收徵用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
(十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政策,擬定全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礦產資源保護勘查和開發利用;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市級管理的礦業權的出讓、標界及清理等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
領導信息
銅川市自然資源局局長、總督察(兼): 相永宏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按許可權承擔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配合做好礦產資源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市場秩序和測繪成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開展自然資源對外合作。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自然資源對外合作條約、協定在全市的履行工作,參與處理涉外自然資源事務。
(十四)配合做好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組織和指導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等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移民(脫貧)搬遷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政務信息、政務公開、電子政務、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檔案管理、安全保密和接待等工作;負責會議和重大活動組織。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等工作;監督檢查局機關工作制度及重大事項落實;負責統戰和計畫生育、機關創建、雙擁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基金征管和專項資金管理;執行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定和部門內控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監管、財務預決算、政府採購、內部審計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二)人事科。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領域專業技術資格管理;負責目標責任考核的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扶貧、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三)法規科(市自然資源督察辦公室)。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信訪維穩、行政複議、綜合治理、行政應訴、深化改革等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局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和指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擬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測繪地理信息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等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擬定測繪地理信息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制度;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重大項目;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市場、地圖市場及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地理信息數據;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協調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指導區縣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監督管理全市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擬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統籌銜接相關專項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級重大專項規劃;負責“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建設;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和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區縣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等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備案工作;承擔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政策,擬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開展市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指導區縣建設用地項目預審;組織擬定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規劃用地管理的組織協調,提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九)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科。承擔建設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申報資料,組織指導項目批前公示、放線驗線管理工作,對建設工程實施規劃許可管理,組織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政策制度、標準規範,擬定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有關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科。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擬定落實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區縣土地徵收徵用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
(十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政策,擬定全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礦產資源保護勘查和開發利用;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市級管理的礦業權的出讓、標界及清理等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