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
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體制改革
《方案》強調,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
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
公權力的
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
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
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決議決定
一、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二、由主任會議組織提請任命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暫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三、提請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與組成人員見面,並作表態發言。
四、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採用按表決器方式逐人進行表決。
五、通過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頒發。
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命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憲法宣誓。
七、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項,參照適用《銅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主任
郭軍
副主任
王永平、鄭增善、李華
委員
范勤周、王維祥、段小健、段潤(女)、朱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