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物業管理辦法》經2014年銅川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22日銅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該《辦法》共32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9月30日自行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物業管理辦法
- 部門:銅川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
- 日期:2014年8月22日
- 文號:銅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銅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銅川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大為
2014年8月22日
管理辦法
銅川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市物業管理工作,提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陝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街道辦(鄉鎮政府)組織協調、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具體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物業管理工作機制,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住建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依法查處物業管理重大違法行為,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對轄區內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管,組織實施物業管理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協助市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進行日常考核,作為年度審查的主要依據,負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初審工作;負責劃定物業管理區域,指導、監督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投標工作,依法查處物業管理違法行為。
街道辦(鄉鎮政府)組織實施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對劃定物業管理區域提出意見,協調做好新建居住小區的交接管理以及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投標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改選和換屆工作;組織物業服務質量的檢查考評工作,建立健全信訪投訴處理機制,融合社區公共管理資源,加強與職能部門溝通聯繫,協調解決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中的綜合性問題。
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社區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建、改選的組織工作,監督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立自治性物業服務組織,調解處理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監督管理業主自治組織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綜合治理工作,制止破壞公共管理秩序和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單位負責做好物業管理涉及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服務工作;調解因供水、供電、供氣等問題引起的物業管理糾紛;推進供水、供電等收費逐步向最終用戶收取,暫無法實現向用戶直接收費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簽訂代收代繳服務協定。
物價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制定全市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其他有關收費標準,制定不同小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具體價格;負責做好物業服務收費的備案、公示和收費證辦理等工作,協調處理因收費問題引起的矛盾糾紛;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監督檢查,依法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行為,及時查處物業管理中的收費及價格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按照職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及周邊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工作;負責做好物業秩序維護組織的監督管理,實行物業秩序維護員備案制度,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培訓制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秩序維護員持證上崗;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各項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小區規劃審批以及建築工程規劃驗收;有關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建設單位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堵塞消防通道、破壞公共消防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辦理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照從事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物業服務契約進行監管,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使用或參照國家發布的“物業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簽訂物業契約。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物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指導監督。
環保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噪音、油煙等污染的違法違規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改造、維護保養、定期檢驗、持證上崗等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負責對住宅小區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機制。各單位在公有住房出售後,要進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的整治完善,選聘專業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原則上不再承擔生活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機關、單位辦公區物業管理逐步實行社會化。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須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的監督,按照委託契約依法提供物業服務;加強物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積極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努力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優質服務;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清掃保潔、環衛設施、公共綠地、廣場及配套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清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違規廣告,制止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與供水、供電、供氣、消防等單位建立常態化對接協作機制,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水、供氣、消防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保障水、電、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第六條 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由所在地街道辦(鄉鎮政府)牽頭,召集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社區居委會和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籌備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凡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於商品房預售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和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物業管理招投標有形市場建設,培育公開、公平、規範、有序的物業管理市場競爭環境。
第八條 建設單位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二)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原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前30日內完成。
建設單位應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並報轄區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契約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協定,對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檔案,並已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道路、綠地和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五)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物業承接查驗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
(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定;
(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進行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最後一期物業承接查驗後,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向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物業承接查驗協定;
(二)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三)查驗與交接記錄;
(四)承接查驗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並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鄉鎮政府)負責召集,由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式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五)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計畫生育等社區服務活動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九條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髮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區居委會或者聯席會議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期間,代為管理、使用並及時修繕物業管理用房和附屬設施;物業服務企業要妥善保管物業管理區域建設有關資料、承接驗收手續及移交後的維修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車庫車位、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事項。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停放服務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公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都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規範簽訂物業服務相關契約和協定,堵塞相關條款的漏洞,努力從源頭上消除矛盾糾紛。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要通過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明確各自職責,從源頭上杜絕雙方在房屋工程質量和配套設施善後維修等方面的推諉扯皮現象。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通過契約約定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質量和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解決糾紛的途徑,從源頭上避免因物業管理服務糾紛引發的信訪事件發生。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開門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
(二)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以及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
(三)隨意傾倒垃圾、雜物以及亂貼、亂掛、擅自設定廣告牌、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
(四)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行為;
(五)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和辦公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規範其價格行為。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和形式,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市物業服務價格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並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確需預收的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生活用水水泵加壓發生的能耗費隨水費分攤。公共照明、景觀設施等其他供用水、電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據實分攤並定期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務費實行明碼標價。物價部門負責審核公示內容,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價格舉報電話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無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區,由社區居委會協調組建社區物業服務站,提供衛生環保、日常綜合維修和綠化等基礎性服務,服務費用由區縣物價部門商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 老舊住宅小區所屬單位要解決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問題。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對規模較小及分布零散的住宅區,可併入相鄰小區,實施一家管理、差異服務。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中途退出或終止服務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程式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暫時不能落實的,所在街道辦(鄉鎮政府)應當負責組織臨時物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契約到期或者業主大會決議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時,所在地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要及時監管、指導,對於在物業管理項目交接中惡意製造矛盾糾紛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9月30日自行廢止。
第三條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街道辦(鄉鎮政府)組織協調、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具體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物業管理工作機制,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住建局是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依法查處物業管理重大違法行為,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對轄區內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管,組織實施物業管理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協助市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進行日常考核,作為年度審查的主要依據,負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初審工作;負責劃定物業管理區域,指導、監督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投標工作,依法查處物業管理違法行為。
街道辦(鄉鎮政府)組織實施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對劃定物業管理區域提出意見,協調做好新建居住小區的交接管理以及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投標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改選和換屆工作;組織物業服務質量的檢查考評工作,建立健全信訪投訴處理機制,融合社區公共管理資源,加強與職能部門溝通聯繫,協調解決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中的綜合性問題。
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社區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建、改選的組織工作,監督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立自治性物業服務組織,調解處理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監督管理業主自治組織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綜合治理工作,制止破壞公共管理秩序和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單位負責做好物業管理涉及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服務工作;調解因供水、供電、供氣等問題引起的物業管理糾紛;推進供水、供電等收費逐步向最終用戶收取,暫無法實現向用戶直接收費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簽訂代收代繳服務協定。
物價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制定全市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及其他有關收費標準,制定不同小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具體價格;負責做好物業服務收費的備案、公示和收費證辦理等工作,協調處理因收費問題引起的矛盾糾紛;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監督檢查,依法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行為,及時查處物業管理中的收費及價格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按照職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及周邊道路停車泊位設定工作;負責做好物業秩序維護組織的監督管理,實行物業秩序維護員備案制度,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秩序維護員培訓制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秩序維護員持證上崗;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各項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小區規劃審批以及建築工程規劃驗收;有關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建設單位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堵塞消防通道、破壞公共消防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辦理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照從事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物業服務契約進行監管,鼓勵物業服務企業使用或參照國家發布的“物業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簽訂物業契約。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物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指導監督。
環保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噪音、油煙等污染的違法違規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改造、維護保養、定期檢驗、持證上崗等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負責對住宅小區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機制。各單位在公有住房出售後,要進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的整治完善,選聘專業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原則上不再承擔生活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機關、單位辦公區物業管理逐步實行社會化。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須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的監督,按照委託契約依法提供物業服務;加強物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積極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努力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優質服務;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清掃保潔、環衛設施、公共綠地、廣場及配套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清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違規廣告,制止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與供水、供電、供氣、消防等單位建立常態化對接協作機制,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水、供氣、消防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保障水、電、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第六條 業主大會籌備工作由所在地街道辦(鄉鎮政府)牽頭,召集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社區居委會和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籌備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凡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必須在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於商品房預售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和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物業管理招投標有形市場建設,培育公開、公平、規範、有序的物業管理市場競爭環境。
第八條 建設單位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二)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原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前30日內完成。
建設單位應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並報轄區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契約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協定,對前期物業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檔案,並已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道路、綠地和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五)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物業承接查驗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
(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定;
(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進行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完成最後一期物業承接查驗後,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向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物業承接查驗協定;
(二)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三)查驗與交接記錄;
(四)承接查驗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並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鄉鎮政府)負責召集,由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式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五)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計畫生育等社區服務活動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十九條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髮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區居委會或者聯席會議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並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期間,代為管理、使用並及時修繕物業管理用房和附屬設施;物業服務企業要妥善保管物業管理區域建設有關資料、承接驗收手續及移交後的維修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車庫車位、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事項。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停放服務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後,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後,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公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都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規範簽訂物業服務相關契約和協定,堵塞相關條款的漏洞,努力從源頭上消除矛盾糾紛。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要通過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明確各自職責,從源頭上杜絕雙方在房屋工程質量和配套設施善後維修等方面的推諉扯皮現象。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通過契約約定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質量和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解決糾紛的途徑,從源頭上避免因物業管理服務糾紛引發的信訪事件發生。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開門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
(二)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以及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
(三)隨意傾倒垃圾、雜物以及亂貼、亂掛、擅自設定廣告牌、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
(四)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行為;
(五)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和辦公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規範其價格行為。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和形式,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市物業服務價格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並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確需預收的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生活用水水泵加壓發生的能耗費隨水費分攤。公共照明、景觀設施等其他供用水、電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據實分攤並定期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務費實行明碼標價。物價部門負責審核公示內容,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價格舉報電話等有關情況如實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定期將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無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區,由社區居委會協調組建社區物業服務站,提供衛生環保、日常綜合維修和綠化等基礎性服務,服務費用由區縣物價部門商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 老舊住宅小區所屬單位要解決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問題。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對規模較小及分布零散的住宅區,可併入相鄰小區,實施一家管理、差異服務。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中途退出或終止服務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程式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暫時不能落實的,所在街道辦(鄉鎮政府)應當負責組織臨時物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契約到期或者業主大會決議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時,所在地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要及時監管、指導,對於在物業管理項目交接中惡意製造矛盾糾紛的企業或個人,要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9月30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