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居民結婚登記指南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申請條件,登記程式,申請材料,

申請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4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登記程式

結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查驗當事人提供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為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聲明人”一欄按指紋。“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六)頒髮結婚證。

申請材料

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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