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

為了規範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仁市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8月1日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9年6月27日銅仁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源地保護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運行管理、供水用水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飲用水,是指集鎮供水管網覆蓋範圍之外,利用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為農村居民提供的生活飲用水。
第三條 農村飲用水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村民自治、規範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統籌管理,將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質監(檢)測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供水用水管理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村民委員會、管理主體做好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教育、引導村民自覺履行義務、參與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設施保護。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用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運行監管、業務指導等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飲用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和有償用水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農村飲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破壞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水源地保護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實行名錄管理,並公布飲用水水源地名稱及其保護範圍。
農村飲用水工程應當按照水量充足、水質良好、取水便捷、風險可控的原則選擇水源,並劃定水源地保護範圍。
第八條 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泉水、井水型水源取水口周邊不小於20米範圍;
(二)山塘、水庫型水源取水口半徑不小於200米範圍,但不超過集雨範圍;
(三)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於1000米,下游不小於100米,兩岸縱深不小於50米,但不超過集雨範圍。
第九條 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的劃定,由鄉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提出方案,徵求相關村民委員會意見,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告。
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因公共利益、水質水量發生變化等情形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重新報請批准。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級人民政府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的邊界處設立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根據保護需要設定隔離防護設施,對取水口實行封閉式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界碑、界樁、警示標牌和隔離防護設施。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內擅自安裝取水設施。
鼓勵村民對村寨原用水井、山泉及其周邊環境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根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需要,可以對水源地保護範圍內的原有居民實施搬遷,並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備搬遷條件的,應當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先生活、後生產的原則調配飲用水資源,優先保障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化解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飲用水水源糾紛。在農村飲用水水源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十五條 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或者擴建畜禽圈舍、廁所、化糞池、垃圾池;
(二)傾倒垃圾、棄土、棄渣;
(三)敞養畜禽、人工水產養殖;
(四)新建、擴建住宅和生產加工場所;
(五)設定排污口、排放污水;
(六)使用農藥、丟棄農藥及其包裝物;
(七)葬墳、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屍體;
(八)旅遊,游泳、垂釣、捕撈、燒烤等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或者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三章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飲用水經營管理主體進行監督指導。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飲用水村民自主管理主體的監督指導,建立農村飲用水巡查制度,定期檢查水源地保護、供水設施運行情況,及時協調處理運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採取聯片集中供水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對農村飲用水實行專業化管理、公司化運作。
第十七條 農村飲用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按照以水養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村民自主商定或者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水價,並向用水戶公布。
第十八條 農村飲用水實行村民自主管理的,管理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淨化、消毒、供水等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二)定期清洗蓄水池、沉澱池,並保持其周圍環境清潔;
(三)按照商定的水價計量收費;
(四)按照要求取樣送檢;
(五)組織管水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六)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用水戶監督。
第十九條 農村飲用水實行公司化經營管理的,管理主體除履行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核定的水價計量收費;
(三)開展水質自檢,並將檢測情況報送相關單位;
(四)建立規範的運營管理制度;
(五)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用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繳納水費;
(二)不得破壞供水設施;
(三)不得盜取飲用水;
(四)變更或者終止用水的,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水行政、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檢)測資源,套用大數據平台,建立資源共用、數據共享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檢)測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質檢測工作,對列入水源地名錄的水源水、出廠水,每年開展常規指標檢測不少於一次。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農村飲用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根據水源地名錄中的不同水源類型確定監測點和頻率。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根據水源地名錄中的不同水源類型確定監測點和頻率。
第二十二條 農村飲用水蓄水池、沉澱池、泵站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在其周圍50米範圍內從事爆破及其他影響安全運行的活動。
在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的地面和地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挖坑、挖溝、取土、打樁等影響其正常運行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管理主體協商一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用水工程維護資金的來源主要為水費提留、工程經營權收益、社會捐贈、專項補貼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的;
(二)未設立界碑、界樁、警示標牌的;
(三)未對管理主體進行監督指導的;
(四)未開展農村飲用水巡查工作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水質監(檢)測工作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破壞供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二)盜取飲用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盜水設備,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條 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鄉級人民政府實施。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集鎮供水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銅仁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6月27日審議通過了《銅仁市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6月28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條例》草案起草、論證過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強指導,提出修改建議,並協助銅仁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7月4日,法工委召開論證會,對《條例》的合法性等進行論證。7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對《條例》進行審議,並對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銅仁市為加強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銅仁市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2.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
3.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鄉級人民政府實施。”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銅仁市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十二條中的“不能搬遷的”修改為“不具備搬遷條件的”。
2.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修建”修改為“新建或者擴建”。
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4.原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
5.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鄉級人民政府實施。”
6.《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0年1月1日”。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解讀

8月1日,《銅仁市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獲貴州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定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為總則、水源地保護、運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5章33條。
《條例》重在規範農村飲用水管理,主要措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理順現有管理體制。明確了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農村飲用水管理方面的職責。(二)突出水源地保護。規定了水源地實行名錄管理,明確了水源地保護範圍的劃定標準和程式,設定了保護飲用水水源的限制或者禁止措施。(三)建立運行和管護制度。明確了對農村飲用水管理主體實行分類監督指導,設定管理主體職責和用水戶義務,設定保護供水設施的具體措施。(四)建立水質監(檢)測機制。明確了水行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檢)測職責。(五)從嚴設定法律責任。明確了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責和用水戶不履行義務的責任追究,同時對禁止的各類違法行為設定了更為嚴格的處罰措施。
該條例的施行,將為規範我市農村飲用水管理,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解讀2

農村飲用水安全事關廣大村居民的健康福祉。《銅仁市農村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9年6月27日由銅仁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8月1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是我市首部針對農村飲用水管理的綜合性地方法規。
條例分五章共三十三條,以切實解決突出問題為導向,明確以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標,理順現有管理體制,強化水源地保護,規範運行管理,明確監(檢)測主體,從嚴設定法律責任,《條例》立足本市實際,諸多條款體現銅仁特色。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量身定製 凸顯地方特色
農村飲用水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需要久久為功,農村飲用水安全除了事關廣大村居民的健康福祉,還是脫貧攻堅“兩不愁”中最基本的內容,而《條例》正是吹響我市農村飲用水保護的“集結號”。
《條例》指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實行名錄管理,並公布飲用水水源地名稱及其保護範圍,要按照水量充足、水質良好、取水便捷、風險可控的原則選擇水源,並劃定水源地保護範圍。
為加強水源地保護,《條例》還規定水源地保護範圍的邊界處設立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根據保護需要設定隔離防護設施,對取水口實行封閉式管理。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或者擴建畜禽圈舍、廁所、化糞池、垃圾池等行為。
《條例》的出台,將水源地選擇、禁止行為清晰地鋪展開來,體現了我市在農村飲用水措施上的高標準和嚴要求,使得農村飲用水更加放心,質量得到充分保障。
令行禁止 明確法律責任
制定嚴格的標準,建立嚴密的執法體系,採取嚴厲的整治手段和處罰措施……從內容上看,《條例》諸多規定頗具“震懾力”。
《條例》分別對水源地保護範圍內污染或者破壞水源地、供水設施、盜取飲用水等行為,設定了具體行政處罰措施,對涉及在村寨違法而縣級水政部門鞭長莫及的情況,《條例》明確可以委託鄉級人民政府實施。
為使《條例》有可操作、可執行、可問責,《條例》對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未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未設立界碑、界樁、警示標牌;未對管理主體進行監督指導;未開展農村飲用水巡查工作條例等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落實為重 抓實抓細《條例》施行
為確保《條例》能夠順利實施,推進農村飲用水工程正常運行,達到預期目標,我市各區縣、各有關部門將在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以實際舉措作為“標配”,抓實抓細《條例》施行。
在運行模式方面,採取村民自主管理和公司化經營管理模式,分別由鄉級政府和縣水務監督指導,從而設定管理主體職責,規定用水戶義務,解決農村飲用水“重建輕管”、職責不清、管理缺位的難題,從而保障農村飲用水工程持續有效運轉。
在供水設施維護方面,對農村飲用水蓄水池、沉澱池、泵站進行封閉式管理規定,並大力組織學習,加強法規宣傳,注重教育引導愛護供水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良好氛圍。
在水質檢測方面,由縣級人民政府整合水行政、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水質監(檢)測資源,套用大數據平台,建立資源共用、數據共享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檢)測機制。另外,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質檢測工作,對列入水源地名錄的水源水、出廠水,每年開展常規指標檢測不少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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