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遠期匯票

銀行遠期匯票是匯票有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兩種。由債權人向債務人或其委託的銀行簽發,經債務人或其委託的銀行在票據上籤章承兌,承認在票據到期日按匯票金額付款給持票人。經承兌後的匯票稱“承兌匯票”。由商人承兌的稱 “商業承兌匯票”; 由銀行承兌的稱 “銀行承兌匯票”。按匯票付款時間的不同,分為 “即期匯票”和 “遠期匯票”。銀行遠期匯票是指付款人根據匯票所載明的付款期限付款的匯票。這也稱 “定期匯票”。

定期的方法有: 規定某年某月某日為到期日,發票日後若干日為到期日,見票後 (承兌後) 若干日為到期日。根據定期的長短又分為短期匯票和遠期匯票,一般以30天為界限。在國際貿易中,按匯票是否附有代表貨物所有權憑證分為 “支票” 和 “銀行匯票”。不附帶貨物所有權憑證的匯票稱為兌票,一般多用於非貿易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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