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匯票

托收匯票

托收匯票又稱 “托收結算方式”,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之一,債權人為向國外債務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發匯票,委託銀行代收的結算方式。債權人辦理托收匯票時,要開發一份國外債務人為付款人的匯票,然後把匯票以及其他單據交給當地銀行,再由當地銀行寄往債務人所在地銀行。最後由債務人所在地銀行向債務人收取款項,寄給債權人所在地銀行轉交給債權人。一筆托收匯票結算業務通常有4個當事人,即委託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和付款人。開出匯票委託銀行向國外付款方收款的人稱委託人;接受委託,轉託國外銀行代款項的銀行稱托收銀行;接受託收銀行的委託向付款方收款的銀行稱代收銀行;代收銀行收款對象為付款人。目前,西方商業銀行辦理托收匯票國際結算業務分兩大類:一類為光票托收; 另一類為跟單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委託人開立的匯票不附帶貨運單據的托收。跟單托收是指委託人將附有貨運單據的匯票送交託收銀行代收款項的一種托收方式。由於此種方法對委託人的利益具有保證作用,所以跟單托收使用最為廣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托收匯票
  • 類型:匯票
  • 領域:經濟
  • 相關學科:金融學
匯票定義,相關要點,

匯票定義

匯票屬於資金單據,它可以代替貨幣進行轉讓或流通。因此,匯票是一種很重要的有價證券。為了防止丟失,一般匯票都有兩張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Second Exchange。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兩張正本匯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後到無效。銀行在寄送單據時,一般也要將兩張正本匯票分為兩個郵次向國外寄發,以防在郵程中丟失。

相關要點

跟單信用證項下匯票繕制的基本要點
1.出票條款(Drawn under)
匯票上的出票條款也就是開具匯票的根據。跟單信用證項下匯票必須有出票條款,說明與某銀行某日期開出的某號信用證的關係,包含三個內容:開證行完整名稱、信用證號和開證日期。這三個內容應正確填入匯票相應的空格內:Drawn under(填開證行名稱)、L/C No.(填信用證號)、dated(填開證日期)。當採用假遠期信用證匯票時,出票條款除了填寫上面三個內容外,還需要註明年息。
2.號碼(NO.)
此欄填寫商業發票的號碼,實際業務中一般留空不填。
3.匯票金額
匯票金額小寫,由貨幣符號和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USD300.00。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匯票金額所使用的貨幣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和發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在正常情況下,匯票金額應為發票金額的100%,但以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高金額為限。如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幾,例如98%,那么發票金額應為100%,匯票金額為98%,其差額2%一般為應付的佣金。
4.出票日期
匯票的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單日,該日期不能早於提單單據的簽發期,信用證項下同時不能遲於信用證有效期或《UCP600》規定的交單限期。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應當記載出票日期,否則匯票無效。實務中,匯票的出票日期一般由銀行填寫,出口企業不填。
5.付款期限(Tenor)
付款期限,是匯票的重要項目,凡沒有列明付款期限的匯票,根據票據法應認為無效。在繕制匯票付款期限時,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填寫。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採用下列方式繕制:
(1)即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或“-”,如AT﹡﹡﹡SIGHT,AT一一SIGHT。
(2)遠期付款,在匯票上的付款期限處,加打遠期天數和起算期,如AT 30 DAYS AFTER SIGHT(見票後30天付款),90 DAYS AFTER B/L DATE(提單簽發後90天付款),在匯票空白處應註明提單的具體日期。
(3)定期付款,則應填上將來具體的付款到期日,如At 10 Dec.2008 fixed,並將匯票上的“Sight”划去。
6.受款人(Payee)
受款人又稱收款人,是匯票的抬頭人,是出票人所指定的接受票款的當事人。在國際票據市場上,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如下3種寫法:
(1)指示式抬頭:指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付給×××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這種類型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種。
(2)限制性抬頭:指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僅付給×××人”(Pay to ××× only)或“限付給×××人,不許轉讓”(Pay to ××× only not transferable)。
(3)持票人抬頭:指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付給持票人”(Pay to bearer)。
在外貿實務中,匯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銀行指示為抬頭。信用證項下匯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匯票的受款人均應填寫議付行。
7.大寫金額(the sum of)
用文字表示並在文字金額後面加上“ONLY”(“整”),防止塗改。
大寫金額應與上面的小寫金額以及所使用的貨幣一致。如果大寫與小寫不符,議付行不予接受。
8.付款人及付款地點(To…)
匯票的付款人(Payer)即匯票的受票人(Drawee),在匯票中表示為“此致……”(to…)。凡是要求開立匯票的信用證,證內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若信用證沒有指定付款人,依慣例,制票時以開證行為付款人。如果出現了以信用證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的匯票,銀行則視其為附加單據,而不是匯票。
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匯票上的付款人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例如:信用證規定:“Drawn on applicant”,則匯票是以開證申請人為付款人;如果信用證規定:“Drawn on us”或“Drawn on ××× Bank”,則該匯票是以開證行或付款行等為付款人。
9.出票人(Drawer)及出票地點
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賣方(信用證的受益人)。
必須注意,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匯票出票人應為信用證指定的受益人。
跟單托收項下匯票繕制的基本要點
1.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交單(D/P at sight),在本欄填寫“D/P at sight”,即在“At”和“Sight”之間連續打三個“*”然後在“At Sight”前加“D/P”;
(2)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在“D/P at”與“days after sight”之間填入付款的天數,例如: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
(3)承兌交單(D/A),在“At”與“Sight”之間填入付款的天數,例如:“D/A at 45 days after sight”。
2.受款人(Payee)
在實際業務中,托收項下匯票的受款人一般使用指示抬頭,即以托收行指示方式為受款人,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 Bank”。
3.出票條款(Drawn under)
托收項下的出票條款一般要求列出為某某號契約項下裝運多少數量的某商品辦理托收,即“Drawn under Contract NO.…against shipment of…(quantity)of…(Commodity)for collection”。例如:Drawn under Contact No.MNS606 against shipment of class-ware for collection.
4.付款人(Drawee)
托收項下的付款人,即契約的買方,可根據契約的買方名稱、地址填入,以備持票人查找、提示。根據《托收統一規則》規定:托收指示書應列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完整地址,代收行對於因所提供的地址不完整或不準確而引起的任何延誤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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