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票據是指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的票據。主要包括: 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簽發的支票等。商業匯票經銀行承兌以後,銀行成為該票據的第一付款人,因此也具有銀行票據的性質。銀行本票是由發票人 (銀行) 本身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銀行匯票是一種匯款憑證,由銀行發出,交匯款人寄給異地收款人,憑以兌取匯款。銀行支票也是銀行的一種債務證券,但與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相比,它能在更大的範圍內轉讓,代替現金流通。
基本介紹
支票
2、支票的基本人同樣應有3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支票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超過期限未能提示或者沒有拒絕證書,支票的持有人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均喪失追索權,這一點與本票一樣;
4、支票的出票人擔保支票的付款;
5、支票限於見票即付;
6、支票的付款人限於銀行;
7、支票無承兌、參加承兌、參加付款和保證的制度;
8、支票具有保付和劃線制度;
9、支付沒有拒絕承兌證書,一般沒有複本。
本票
2、商業本票基本人只有2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商業匯票一般有3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商業本票是自己付款的票款,因此是自付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