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理專員是港英政府委任監管銀行業的官員。根據1964年《銀行業條例》的規定,政府委任銀行監理專員,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工作,銀行監理專員的辦公機構是銀行業監理處。1986年 《銀行業條例》賦予銀監專員更大的權力對銀行業實施監管。
其職能主要包括: 發放、撤銷或停發銀行牌照、審查銀行財務報告和日常銀行業務的檢查、調查銀行負責人背景、銀行新股東投票權的批准等。銀行監理專員是銀行業諮詢委員會和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銀行監理專員的委任及其權力的擴大,是港英政府對銀行業加強幹預和管理的產物。1993年4月1日,銀行業監理處與外匯基金管理局合併成為香港金融管理局,銀行監理專員一職也隨之取消,銀行監管轉由金融管理局負責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