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留置權

銀行留置權是由銀行享有的一種普通留置權。銀行在客戶償還其貸款前,可以占有客戶作為借款抵押品的財產。在通知客戶理由後,銀行有權出賣被留置財產。

匯票、期票、息票等可轉讓票據以及銀行收進的托收支票是通常可被留置的有價證券,但契約中明確規定不得作為留置權標的者,或為特殊目的把財產交給銀行者,如委託銀行通過經紀商出售的有價證券或交由銀行保管的財產,銀行無權留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