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

《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是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塑造共同價值觀,加強行業自律和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推動清廉金融文化建設,經廣泛徵求和吸收會員單位意見,由中國銀行業協會修訂發布的準則。

準則於2020年9月7日發布,本準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 年《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
  • 發文字號:銀協發〔2020〕120號
  • 發文單位:中國銀行業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9月7日
發文通知,準則目錄,準則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的通知
銀協發〔2020〕120號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塑造共同價值觀,加強行業自律和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推動清廉金融文化建設,經廣泛徵求和吸收會員單位意見,中銀協修訂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會員單位認真組織學習,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貫徹落實,並制定或修改實施細則。

準則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及依據】
第二條 【銀行業從業人員】
第二章 職業操守
第三條 【愛國愛行】
第四條 【誠實守信】
第五條 【依法合規】
第六條 【專業勝任】
第七條 【勤勉履職】
第八條 【服務為本】
第九條 【嚴守秘密】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一節 行為守法
第十條 【嚴禁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嚴禁非法催收】
3第十二條 【嚴禁組織、參與非法民間融資】
第十三條 【嚴禁信用卡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 【嚴禁信息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 【嚴禁內幕交易行為】
第十六條 【嚴禁挪用資金行為】
第十七條 【嚴禁騙取信貸行為】
第二節 業務合規
第十八條 【遵守崗位管理規範】
第十九條 【遵守信貸業務規定】
第二十條 【遵守銷售業務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遵守公平競爭原則】
第二十二條 【遵守財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遵守出訪管理規範】
第二十四條 【遵守外事接待規範】
第二十五條 【遵守離職交接規定】
第三節 履職遵紀
第二十六條 【貫徹“八項規定”、反“四風”】
第二十七條 【如實反饋信息】
第二十八條 【按照紀律要求處理利益衝突】
第二十九條 【嚴禁非法利益輸送交易】
第三十條 【實施履職迴避】
第三十一條 【嚴禁違規兼職謀利】
4第三十二條 【抵制賄賂及不當便利行為】
第三十三條 【厲行勤儉節約】
第三十四條 【塑造職業形象】
第三十五條 【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和氛圍】
第四章 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禮貌服務客戶】
第三十七條 【公平對待客戶】
第三十八條 【保護客戶信息】
第三十九條 【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條 【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第五章 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條 【接受、配合監管工作】
第四十二條 【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
第四十三條 【協助有權機關執法】
第四十四條 【舉報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服從應急安排】
第四十六條 【守護輿情環境】
第六章 強化職業行為自律
第四十七條 【接受所在機構管理】
第四十八條 【接受自律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 【懲戒及爭議處理】
第五十條 【高管規範】
5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適用】
第五十二條 【解釋機構】
第五十三條 【衝突解決】
第五十四條 【施行日期】

準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宗旨及依據】
為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在銀行業內建立良好的清廉
文化,維護銀行業良好信譽,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範,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銀行業從業人員】
本準則所稱銀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控(參)股公司工作的人員,應當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職業操守
第三條 【愛國愛行】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金融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監管部門要求,認真踐行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務;熱愛銀行業工作,忠誠金融事業,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愛崗敬業,努力維護所在銀行商業信譽,為銀行業改革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誠實守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真誠對待客戶,珍視聲譽、信守承諾,踐行“三嚴三實”的要求,發揚銀行業“三鐵”精神,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通過踏實勞動實現職業理想和人生價值。
第五條 【依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敬畏黨紀國法,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制、行業自律規範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自覺抵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堅持不碰政治底線、不越紀律紅線,“一以貫之”守紀律,積極維護所在機構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現代金融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執業資格與專業技能;樹立終身學習和知識創造價值的理念,及時了解國際國內金融市場動態,不斷學習提高政策法規、銀行業務、風險管控的水平,通過“學中乾”和“乾中學”錘鍊品格、補充知識、增長能力。
第七條 【勤勉履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崗位管理規範,嚴格執行業務規定和操作規程,防範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盡責、盡心、盡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八條 【服務為本】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秉持服務為本的理念,以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客戶為天職,藉助科技賦能,竭誠為客戶和社會提供規範、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第九條 【嚴守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謹慎負責,嚴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戶隱私,堅決抵制泄密、竊密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行為規範
第一節 行為守法
第十條 【嚴禁違法犯罪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黃、賭、毒、黑”、非法集資、高利貸、欺詐、賄賂等一切違法活動和非法組織。
第十一條 【嚴禁非法催收】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第十二條 【嚴禁組織、參與非法民間融資】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組織或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非法向在校學生髮放貸款等民間融資活動。
第十三條 【嚴禁信用卡犯罪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偽造信用卡、非法套現信用卡、濫發信用卡等行為。不得為特定客戶優於同等條件辦理高端信用卡,提供價質不符的高端服務。
第十四條 【嚴禁信息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 10 —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竊取、泄露客戶信息、所在機構商業秘密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泄密事件,應立即採取合理措施並及時報告。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造成客戶相關信息泄露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嚴禁內幕交易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違規泄露內幕信息,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或是基於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第十六條 【嚴禁挪用資金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默許、參與或支持客戶用信貸資金進行股票買賣、期貨投資等違反信貸政策的行為。不得挪用所在機構資金和客戶資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費貸款進行違規投資。
第十七條 【嚴禁騙取信貸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向客戶明示、暗示或者默許以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信貸資金。
第二節 業務合規
第十八條 【遵守崗位管理規範】 — 11 —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的安全。不得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或是違反規定委託他人履行
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遵守信貸業務規定】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嚴格執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等“三查”工作。
第二十條 【遵守銷售業務規定】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監管機構或所在機構批准的金融業務,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所在機構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針對特定客戶非公開銷售優於其他同類客戶的存款產品、貸款產品、基金產品、信託產品、理財產品等。
第二十一條 【遵守公平競爭原則】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崇尚公平競爭,遵循客戶自願原 則、尊重同業公平原則。在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 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堅決抵制以權謀私、錢權交易、貪污賄賂、“吃拿卡要”等腐敗行為。
第二十二條【遵守財務管理規定】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所在單位的財務報銷規定,組織或參加會議、調研、出差等公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出差住宿和交通標準。出差人員應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賓館住宿,按規定登記乘坐交通工具。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當由本人或親友個人支付的費用,嚴禁上下級機構及工作人員之間、行內部門之間用公款相互宴請或贈送禮品,不得使用公款開展娛樂互動、遊山玩水或以學習考察等名義出國(境)公款旅遊等。
第二十三條 【遵守出訪管理規範】
出訪期間須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及時請示報告。除另有規定外,嚴禁持因私護照出訪執行公務。嚴格執行中央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別政策,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嚴禁變相公款旅遊,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不得參加可能對公正履職有影響的出訪活動。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妥善保管內部資料,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內部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遵守外事接待規範】
接待國(境)外來賓堅持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 — 13 —儉原則,安排宴請、住宿、交通等接待事宜根據相關規定執行。在公務外事活動中,嚴格遵守外事禮品贈予與接受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遵守離職交接規定】
銀行業從業人員崗位變動或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遵守脫密和競業限制約定,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
第三節 履職遵紀
第二十六條 【貫徹“八項規定”、反“四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紀律要求,認真落實所在機構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的有關制度,求真務實、勤儉節約,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四種不正之風。
第二十七條 【如實反饋信息】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確保經辦和提供的工作資料、個人信息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與準確性。嚴禁對相關個人信息採取虛構、誇大、隱瞞、誤導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按照紀律要求處理利益衝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紀律要求處理自身與所在機構的利益衝突。存在潛在衝突的情況下,應當主動向所在機構管理層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 【嚴禁非法利益輸送交易】
銀行業從業人員嚴禁利用職務便利侵害所在機構權益,自行或通過近親屬以明顯優於或低於正常商業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第三十條 【實施履職迴避】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履職迴避要求。任職期間出現需要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申請,服從所在機構做出的迴避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特定關係人及其親屬提供高薪崗位、職務、薪酬獎勵,不得針對特定關係人授予或評審職位職稱。
第三十一條 【嚴禁違規兼職謀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紀規定以及所在機構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活動,主動報告兼職意向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式。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係,不得利用兼職崗位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銀行業從業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參加授課、課題研究、論文評審、答辯評審、合作出書等活動;經批准到本單位直屬或下轄單位參加上述活動的,按所在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抵制賄賂及不當便利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抵制不正當交易行為。嚴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戶、供應商、競爭對手、下屬機構、下級員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不當利益,嚴禁向政府機關及其他利害關係方提供賄賂或不當利益,嚴禁收、送價值超過法律及商業習慣允許範圍的禮品。
第三十三條 【厲行勤儉節約】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厲行勤儉節約,珍惜資源,愛護財產。根據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所在機構財物,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占、挪用、濫用所在機構財產。
第三十四條 【塑造職業形象】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公共場合應做到言談舉止文明穩重、著裝儀表整潔大方,個人形象要與職業身份、工作崗位和環境要求相稱。做到身心健康、情趣高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嚴禁通過網路等發布、傳播不當言論。
第三十五條 【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和氛圍】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忠、專、實”的衡量標準,選拔任用政治過硬、素質過硬、踏實肯乾的幹部人才。破除阿諛奉承、拉幫結派等小圈子、小團伙依附關係,杜絕因“圈子文化”而滋生的畸形權力和裙帶關係。關愛員工,嚴禁體罰、辱罵、毆打員工;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尊重員工權益,暢通訴求渠道,從政治思想教育、薪酬待遇、職業生涯規劃、心理動態諮詢等多方面幫助引導員工,在多崗位歷練培養,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成就感。
第四章 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禮貌服務客戶】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接洽業務過程中,應當禮貌周到。對客戶提出的合理要求儘量滿足,對暫時無法滿足或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應當耐心說明情況,取得理解和諒解。
第三十七條 【公平對待客戶】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因客戶的國籍、膚色、民族、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健康或殘障及業務的繁簡程度和金額大小等其他方面的差異而歧視客戶。對殘障者或語言存在障礙的客戶,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儘可能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保護客戶信息】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及其交易信息檔案。在受僱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關於客戶隱私保護的規定,違規泄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九條 【充分披露信息】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向客戶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等監管要求,按照規定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充分提示必要信息,對涉及到的法律風險、政策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進行充分地提示。嚴禁為達成交易而隱瞞風險或進行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嚴禁向客戶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有關規章制度的承諾或保證。
第四十條 【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客戶至上、客觀公正原則,耐心、禮貌、認真地處理客戶投訴,及時作出有效反饋。
第五章 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第四十一條 【接受、配合監管工作】 — 18 —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樹立依法合規意識,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積極配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監管工作。嚴禁自行或誘導客戶規避監管要求。
第四十二條 【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義務,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協助有權機關執法】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熟知銀行承擔的依法協助執行義務,在嚴格保守客戶隱私的同時,按法定程式積極協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不泄露執法活動信息,不協助客戶隱匿、轉移資產。
第四十四條 【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國家金融安全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有權向上級機構或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
第四十五條 【服從應急安排】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回響國家號召、落實行業倡議、服從機構安排,在抗震救災、衛生防疫等重大公共應急事件中堅守崗位,盡職履責,努力保障特殊時期金融服務的充分供給。
第四十六條 【守護輿情環境】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制及所在機構關於信息發布的規定,嚴禁擅自接受媒體採訪或通過微、微博、貼吧、網路直播等自媒體形式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第六章 強化職業行為自律
第四十七條 【接受所在機構管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準則,接受所在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精神制定本單位員工具體職業行為規範,將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作為反腐倡廉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合規管理、員工教育培訓及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定期評估,建立持續的員工執業行為評價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八條 【接受自律組織監督】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自覺接受銀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監督。銀行業協會依據有關規定對會員單位貫徹落實本準則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四十九條 【懲戒及爭議處理】
為加強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銀行業協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健全關於員工違反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的懲戒機制。銀行業協會建立違法違規違紀人員“黑名單”和“灰名單”制度。對銀行業從業人員嚴重違法違規違紀的、嚴重影響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納入“黑名單”管理,予以通報同業,實行行業禁入制度。對其他情節較嚴重的違法違規違紀人員實行“灰名單”管理制度,限制其不得任職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部門或關鍵崗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訂立勞動契約等方式明確員工違反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應受到的懲戒內容。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懲戒有異議的,有權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第五十條 【高管規範】
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模範踐行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並通過“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以上率下,在戰略制定和績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考量,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全面推動所在機構營造愛國愛行、誠實守信、專業過硬、勤勉履職、服務為本的良好從業氛圍和工作環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適用】
銀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五十二條 【解釋機構】
本準則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衝突解決】
本準則與法律法規、監管規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
監管規制為準。
第五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準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 年《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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