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業務風險控制與安全管理指引

為維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2014年10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制定並發布了《銀行卡業務風險控制與安全管理指引》,從行業自律的層面細化完善銀行卡業務流程及風險管理體系,將有助於逐步建立和規範銀行卡市場中正常的經營行為和有序的競爭環境。

發布,內容,評價,

發布

為維護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制定並發布了《銀行卡業務風險控制與安全管理指引》,從行業自律的層面細化完善銀行卡業務流程及風險管理體系,將有助於逐步建立和規範銀行卡市場中正常的經營行為和有序的競爭環境。

內容

本次發布的《指引》著力注重提升兩個“新水平”:一是著重提升對持卡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水平。《指引》以維護持卡人合法權益為重點,從機制上對從事銀行卡業務的成員單位進行明確規範,要求應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比如在信用卡申請和息費計收方面,要求發卡銀行向申請人充分披露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等費用收取方式;在信用卡授信管理方面,明確持卡人開通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後,發卡銀行在一個賬單周期內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對申請首張信用卡的客戶,發卡銀行要對客戶親訪親簽,不得採取全程自助發卡方式;發卡銀行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同意。《指引》還規定,收單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特約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不得變相向持卡人轉嫁結算手續費。
二是全面提升風險防範水平。《指引》涵蓋了發卡、收單、轉接清算及外包業務等銀行卡業務流程的風險防範與安全管理,為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了自律依據。比如對於風險防控較為薄弱的銀行卡收單外包服務,《指引》明確收單機構選擇外包服務機構應滿足的基本資質,收單機構對外包機構應開展審查評估和實地考察內容,要求成員單位應與相關外包機構簽訂外包協定並規定了協定的主要內容,同時對於外包機構的日常管理和風險防範提出了具體建議。此外,《指引》明確了收單機構應通過創新服務內容、提供高附加值服務等方式拓展業務,禁止通過壓低結算手續費率開展低價競爭;禁止採取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遺漏手法,誇大或片面宣傳;禁止詆毀同業、自我炒作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同時,《指引》突出了兩個“新應對”:一是針對銀行卡新型業務流程提出具體應對措施。針對當前較為流行、爭議較多的快捷支付業務,《指引》提出了具體規範要求。比如持卡人通過支付機構開通銀行卡快捷支付業務的,要求發卡銀行與支付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並在合作協定中明確交易驗證、信息保護、差錯處理、風險賠付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防止持卡人發生資金損失或信息泄露後涉事機構互相推卸扯皮;持卡人銀行賬戶與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在通過支付機構認證的同時,通過發卡銀行的客戶身份鑑別,通過電子渠道驗證和辨別客戶身份的,應採取雙(多)種因素驗證方式;發卡銀行對持卡人賬戶與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的,應對賬戶變動即時進行通知,不具備即時通知條件的持卡人,不得通過發卡銀行與支付機構建立快捷支付業務關係。
二是圍繞銀行卡行業的新型風險事件提出系統應對方案。針對新型風險事件,在借鑑部分會員單位內控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系統的應對建議。比如,對於年初曾引致大規模風險事件的預授權業務,《指引》規定收單機構應強化特約商戶預授權類交易的開通審批,僅為有實際業務需求的商戶開通預授權類交易功能;加強對於開通預授權業務類型商戶的風險監控力度,通過在系統中設定交易規則實現對於可疑預授權交易的自動化匹配核驗。

評價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近年來,以銀行卡為載體的各種新型支付產品和服務層出不窮,便利了百姓生活和商業往來。與此同時,隨著銀行卡產業鏈的延伸、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風險隱患,威脅著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指引》的發布,對規範發卡銀行、收單機構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和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培育良好的銀行卡市場競爭環境打下了紮實的制度基礎,將有助於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在銀行卡市場健康持續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提高銀行卡產業拉動消費和促進經濟成長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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