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存款是企業為取得銀行匯票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匯票存款
- 簡介:銀行匯票是指由銀行簽發的
- 使用:匯款單位即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
- 喪失:銀行匯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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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
簡介
銀行匯票是指由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使用
1.匯款單位(即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並用壓數機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給申請人。
3.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付給匯票上註明的收款人。
4.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的金額和多餘的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到銀行辦理款項入賬手續。
5.收款人可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銀行不予以受理。
7.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項,銀行不予以受理。
喪失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使用核算
【例】A公司為採購商品,要求銀行辦理銀行匯票8 000元,企業在填送銀行匯票委託書後,將8 000元交給銀行,取得銀行匯票後,根據銀行蓋章的委託書存根聯,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8 000
貸:銀行存款 8 000
企業A向企業B採購商品後,企業A使用銀行匯票支付給企業B後,企業A應根據發票賬單及開戶行轉來的銀行匯票有關副聯等憑證,經核對無誤後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 70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20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8000
銀行匯票使用完畢,應貸記“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賬戶。假使這張匯票實際採購耗用7 800元,則多餘200元,此時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200
企業B收到銀行匯票、填制進賬單到開戶銀行辦理款項入賬手續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公司A,如果該8 000元匯票因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未曾使用而退還銀行,則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8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8 000
銀行匯票和銀行匯票存款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