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信用卡15條新規

《銀監會發布信用卡15條新規》指的是2009年6月23日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共有15條規定,要求發卡行從發卡、授信、年費、用卡幾個環節進行嚴格控制,從而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監會發布信用卡15條新規
  • 單位:銀監會
  • 類型:15條新規
  • 對象:信用卡
  • 發布時間 :2009年6月23日
信用卡市場競爭日漸激烈,違規發卡、用卡行為時有發生,銀監會2009年6月23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通知15條規定,從發卡、授信、年費、用卡幾個環節進行嚴格控制。銀監會要求各金融機構於今年8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落實到位。
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中國銀行(行情 股吧)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
發卡銷售:嚴禁以發卡數量考核銷售員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行銷激勵機制,嚴禁對行銷人員實施單一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 同時,行銷人員必須充分告知申請人有關信用卡的收費政策、計罰息政策,積極提示所申請的信用卡產品的潛在風險,並請申請人確認已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規範發卡行銷的市場競爭行為,不得以贈送禮品、換取積分、提高授信額度等為條件強制或誘導客戶註銷他行信用卡。
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髮放信用卡
通知要求,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髮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向經查已滿18周歲無固定工作、無穩定收入來源的學生髮放信用卡時,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應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信用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已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否則不得發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用卡申請人資信水平和還款能力進行盡職調查,申請人應擁有固定工作,或穩定的收入來源,或提供可靠的還款保障。申請人不能滿足上述條件但確有必要發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發卡適用範圍做出明確規定,建立相應的發卡管理機制。申請人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應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信用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已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否則不得發卡。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經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戶個人償還能力與各行累計授信額度存在較大差距的申請人,應嚴格控制發卡。
激活信用卡前不得扣收任何費用
通知要求,開卡時,行銷人員必須充分告知申請人有關信用卡的收費政策、計罰息政策外。 通知特別提出,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方式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扣收費用的除外。
嚴查特約商戶套現行為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本機構特約商戶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詐、套現風險防範和安全管理責任與特約商戶進行必要約定,對特約商戶實行持續監測和定期現場檢查。 經查發現特約商戶有涉嫌套現行為的,承擔管理主體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暫停或停止為該商戶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 此外,通知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實施催收外包行為。
信息保密:
銀行應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在發卡行銷過程中獲取的客戶個人信息負有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嚴格的文檔管理和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請表等重要文檔,對信用卡申請表應實行統一印製,統一保管,統一編號,嚴格領用,防範仿製。
客戶投訴:
投訴解決不當停止發卡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實行獨立經營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順內部管理流程,落實信用卡中心和當地分支機構的投訴管理責任,做好當地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
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不當導致當地投訴處理缺位、延誤,客戶正當權益受損,甚至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監管部門將視情況追究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人員責任,視嚴重程度採取責令限期整改,限制、暫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發卡業務,以及實施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等審慎性監管措施。
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行銷激勵機制,嚴禁對行銷人員實施單一以發卡數量作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發卡行銷行為規範機制,在行銷過程中必須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行銷人員必須充分告知申請人有關信用卡的收費政策、計罰息政策,積極提示所申請的信用卡產品的潛在風險,並請申請人確認已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適當方式積極為客戶提供信用卡賬單通知和還款提醒服務。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規範發卡行銷的市場競爭行為,積極維護良好、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不得以贈送禮品、換取積分、提高授信額度等為條件強制或誘導客戶註銷他行信用卡。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在發卡行銷過程中獲取的客戶個人信息負有保護信息安全的義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嚴格的文檔管理和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請表等重要文檔,對信用卡申請表應實行統一印製,統一保管,統一編號,嚴格領用,防範仿製。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方式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扣收費用的除外。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審慎原則向學生髮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髮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向經查已滿18周歲無固定工作、無穩定收入來源的學生髮放信用卡時,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應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信用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已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否則不得發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向學生家長或其他有關管理人告知學生申請領用信用卡的相關信息。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用卡申請人資信水平和還款能力進行盡職調查,申請人應擁有固定工作,或穩定的收入來源,或提供可靠的還款保障。申請人不能滿足上述條件但確有必要發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發卡適用範圍做出明確規定,建立相應的發卡管理機制。申請人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應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信用卡前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已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否則不得發卡。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經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戶個人償還能力與各行累計授信額度存在較大差距的申請人,應嚴格控制發卡。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本機構特約商戶的管理,就信用卡欺詐、套現風險防範和安全管理責任與特約商戶進行必要約定,對特約商戶實行持續監測和定期現場檢查。對涉嫌協助持卡人套現的特約商戶應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停止該商戶收單資格。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機構合作管理的特約商戶,由為此類商戶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管理主體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與合作的非銀行機構就信用卡欺詐、套現風險防範和安全管理責任,以及損失承擔責任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經查發現特約商戶有涉嫌套現行為的,承擔管理主體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暫停或停止為該商戶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涉嫌上述信用卡違規操作行為的特約商戶信息(含單位和個人信息)記入負面名單,並積極向中國銀行業協會報送。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加強與會員單位的協調溝通,積極推進負面名單共享。
十二、對特約商戶的管理主體機構因管理不力或違規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造成所管理商戶套現活動頻繁,在社會上廣泛散播套現宣傳信息,或與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有涉案關聯的,監管部門將視情況追究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人員責任,視嚴重程度採取責令限期整改,限制、暫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發卡業務,以及實施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等審慎性監管措施。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實施催收外包行為。實施催收外包行為的銀行業務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催收外包機構選用標準、業務培訓、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等,選用的催收外包機構應經由本機構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審核批准,並簽訂管理完善、職責清晰的催收外包契約,不得單純按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人員管理、業務流程、工作情況、投訴情況等,確保催收外包機構按照本機構管理要求開展相關業務。
對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機構損害欠款人或其他相關人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外包風險管理責任。監管部門將視情況追究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人員責任,視嚴重程度採取責令限期整改,限制、暫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發卡業務,以及實施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等審慎性監管措施。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實行獨立經營核算的信用卡中心的管理,理順內部管理流程,落實信用卡中心和當地分支機構的投訴管理責任,做好當地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
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不當導致當地投訴處理缺位、延誤,客戶正當權益受損,甚至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監管部門將視情況追究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人員責任,視嚴重程度採取責令限期整改,限制、暫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發卡業務,以及實施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等審慎性監管措施。
請各銀監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2009年8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整改落實到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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