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發改委價格行政執法立查審相對分離實施方案

為了加強行政權力運行的分工和制約機制,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若干意見》、國家發改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委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預期目標,立案來源,調查,審查,決定,備案和建檔,

預期目標

按照“合理分權、權責相應、相互制約” 的原則,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立案、調查審查職能相對分離,完善各自工作程式,並分別由本委不同機構、不同崗位的人員完成,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內部運行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

立案來源

案件的來源:
我委價格監管工作人員在例行執法活動中發現的;民眾在來電來訪中舉報的;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移送的;違法者主動承認的。
立案的分工:
價格違法行為立案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局負責。
具體立案分工如下:民眾在來電來訪中舉報的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移送的、上級機關交辦的違法行為,由價格監督檢查局綜合組負責;
在例行執法活動中發現的或違法者主動承認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監督檢查局檢查組負責。
物價局收費管理科和價格管理科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移送有關材料或通知價格監督檢查局立案查處。
立案的條件:
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事實存在;有明確的行為人;依法應當或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屬於本局的管轄範圍。
立案手續和期限: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當日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統一編號,報價格監督檢查局局長審核,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經審查,做出準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在三日內通知利害關係人;
經審查批准立案的,應及時指定調查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並報法制科備案。
經審查不屬於本委價格監管管轄的應在二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經審查不予立案應當製作不予立案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報法制科留存備查。

調查

調查人員應依法按《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開展調查取證,撰寫調查報告,並對所收集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負責。
1、詢問當事人:詢問當事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第一應註明調查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等事項。第二詢問筆錄採取問答式,嚴禁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進行詢問,真實的記錄被詢問人的陳述,不得擅自修改。第三詢問筆錄由被詢問人閱讀或向被詢問人宣讀,並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無印章者按被詢問人食指印,對詢問筆錄中有修改的部分也須由被詢問人確認並蓋章(按指印)。如記錄中確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當事人更正或者補充,並由當事人在修改處蓋章或者壓指印。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資料上註明。第四在調查時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應製作詢問筆錄交證人核對或向其宣讀並經其確認無誤後,由證人詢問人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要求證人提交書面證言。
3、取證: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有權要求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提供證明材料和涉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對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一般要求為原件,如無原件可提取複印件,但必須有被提取人的印章或簽字,註明此件與原件無誤。
4、調查取證中的強制措施:在檢查過程中,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噹噹場清點,並送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審查

價格違法案件的審查,由市發改委法制科負責。審查人員應根據違法情節按照有關處罰條款和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提出擬處罰意見,並對處罰意見負責。
審查的內容: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2、證據是否確鑿;
3、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4、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5、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提出審查意見:
1、經審查,發現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式的,應當退回調查組補充調查;
2、經審查,發現違法事實顯著輕微或已自行糾正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填寫不予處罰的審查意見,上報有關負責人批准;
3、經審查,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通知書),上報有關負責人批准。
4、經審查,確認調查結果未發現違法事實的,應報本局負責人撤銷立案。對經批准撤銷立案的,被撤銷的立案卷宗應與其它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卷宗一同歸檔保管,其編號不得重複使用。

決定

1、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簡易程式,調查組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適用一般程式的,調查組應當將調查取證的材料及時報呈法制科,法制科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價格分管負責人批准。
3、做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收費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價格主管部門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凡疑難複雜案件或依程式應聽證的案件,都必須由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後作出決定,由委價格分管負責人簽發。
作出任何處罰決定前,都必須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及法律救濟途徑。
制發的處罰決定書,力求嚴謹、規範,應當有說理性內容。
案件違法行為觸犯刑法,涉嫌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材料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案和建檔

案件審理終結後,應及時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規範的案卷檔案。
嚴格執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和《銀川市行政執法工作與檢察監督工作相銜接實施辦法》的規定,按時報送規定的案件材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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