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民政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試行)

銀川市民政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市本級政府部門行政職權事項保留和清理調整意見的決定》(銀政發〔2016〕1號)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銀政辦發〔2016〕134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隨機抽查執法檢查是依據法律法規`,隨機選派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隨機從列入本局監管對象中選抽取檢查對象進行現場檢查,並及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方式。
第三條 實施隨機抽查工作堅持依法監管、公開公正、各負其責、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各職能處室、授權執法的基層事業單位是實施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主體,負責依據法律法規和局行政職權事項、事中事後監管清單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應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並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及時通過網站等平台向社會公開。
(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包括抽查事項、抽查主體、抽查依據、抽查內容、抽查方式、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二)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法定代表人、住所、行業代碼、經營範圍、登記機關、聯絡人、聯繫方式等。
(三)執法人員名錄庫應當包括執法人員姓名、工作單位、執法類型、執法區域、執法證號等內容。
第五條 各職能處室、授權執法的基層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監督職責制定隨機抽查年度計畫,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實施隨機抽查時,由本局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監督執法檢查科室、授權執法的事業單位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載明的比例,採取機選或搖號的方式,在相應的市場主體名錄庫中抽取執法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
第七條 根據職責分工,職能處室和授權執法事業單位每年應當開展隨機抽查1—2次,抽查的數量根據相應的市場主體名錄庫中的監管對象多少確定。對社會關注度高、投訴舉報較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庫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要增加隨機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
(一)主場主體名錄庫中的監管對象總數小於50的,每次至少抽查主體名錄庫總數的30%。
(二)主場主體名錄庫中的監管對象總數大於50、小於200的,每次至少抽查主體名錄庫總數的25%。
(三)主場主體名錄庫中的監管對象總數大於200、小於500的,每次至少抽查主體名錄庫總數的20%。
(四)主場主體名錄庫中的監管對象總數大於500、小於1000的,每次至少抽查主體名錄庫總數的10%。
(五)主場主體名錄庫中的監管對象總數大於1000的,每次至少抽查主體名錄庫總數的5%。
第八條 隨機抽查應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規定的程式進行。
(一)制定隨機抽查計畫。
(二)隨機抽查可採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
(三)實施現場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並記錄在案。
(四)抽查中,如需提取相應市場主體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複印件,但應當由市場主體相關工作人員見證並簽字記錄。
(五)抽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並由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單位蓋章確認。製作抽查記錄時,應當聽取相關市場主體申辯。
(六)執法人員中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對同一個市場主體的檢查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抽查科室、授權執法事業單位應當實施聯合抽查,避免重複檢查,提高執法效能。
第十條 隨機抽查要全面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時,應當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抽查過程。職能處室、授權執法的事業單位要做好檢查檔案的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式嚴格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置;對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十二條 抽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提交檢查報告,並及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在局入口網站、銀川市入口網站、銀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進行公示公開。作出行政處罰的,須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進行公示公開。
第十三條 抽查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執法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傳遞、複製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四條 對於在抽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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