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審批管理辦法(暫行)

銀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審批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出入口審批管理,規範城市道路出入口設定行為,保證城市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主要指繞城高速公路範圍內所有市政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支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批管理是指與道路開口相關的部門之間的內部業務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城市道路出入口設定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相關部門出台的城市道路交通設計相關規範及《銀川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並遵守嚴格控制快速路、主幹路出入口,最佳化次幹路、支路出入口的總體原則。
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道路出入口設定的受理、技術審核和核發行政審批許可手續。
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將城市道路出入口規劃審批納入城鄉規劃管理中,組織聯審,並按照規範和技術要求,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組織原則最佳化控制性詳細規劃,科學合理規劃設定城市道路出入口。在設計條件中明確城市道路出入口的相關限制要求。並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規範、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式,審查批准城市道路出入口。
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參與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聯審工作,負責做好重要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審批工作,並綜合考慮周邊區域交通組織和管理,提出建設項目具體的城市道路出入口設定意見和交通組織管理措施。
市林業局參與城市道路出入口涉及占用城市林帶的聯審工作,並負責辦理和出具出入口審批意見的相關手續。
市住建局參與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聯審工作。負責辦理和出具出入口審批意見相關手續。同時按照《銀川市城市路網最佳化及出入口整治專項規劃》和《機動車道出入口整治建設方案》,對我市現狀不合理的城市道路出入口分期分批進行綜合整治。
第六條 新建項目開設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向市規劃管理局申報總平面規劃圖,市規劃管理局要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審查;
(二)經市交警、住建、林業等相關部門聯審同意後,市規劃管理局批准規劃總平面圖;
(三)建設單位持批准的規劃總平面圖及聯審意見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許可手續。
第七條 已建成項目開設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書面申請檔案和原批准的總平面規劃圖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組織市交警、住建、林業等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城市道路出入口審查意見表》,提出具體意見;
(三)市規劃管理局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聯審意見並結合規劃及現狀情況,研究確定道路出入口設定位置及寬度。重要區域、城市快速路、主幹路上設定出入口,需報請市政府專題會議審查同意後,予以批准;
(四)建設單位持市規劃管理局出具的書面批准意見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許可手續。
第八條 因項目施工、短期使用等情況需要臨時開設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書面申請檔案和項目位置示意圖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申請;
(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組織市交警、住建、林業、交通(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在30米及30米以下的,還應當組織轄區建設交通局參加)等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城市道路出入口審查意見表》,提出具體意見;
(三)市規劃管理局在7個工作日內根據聯審意見並結合規劃及現狀情況,研究確定道路出入口設定位置及寬度;
(四)建設單位持市規劃管理局出具的批准意見向市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臨時城市道路出入口許可手續。
第九條 開設臨時城市道路出入口,需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占道費或者挖掘修復費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標準徵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在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周內恢復道路原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相關道路開口管理規定或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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