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國立公證處

銀川市國立公證處

銀川市國立公證處(原銀川市公證處)創建於1979年,是寧夏地區成立最早的國家公證機構。2002年由原行政體制改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自收自支自我發展的公益性、非盈利的事業法人組織。具有辦理國內民事、經濟、涉外及涉公證資格。本處始終秉承“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促發展”的辦證宗旨,充分發揮公證的服務、溝通、監督、證明的職能作用,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贏得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讚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國立公證處
  • 原名:銀川市公證處
  • 創建時間:1979年
  • 性質:非盈利的事業法人組織
所獲榮譽,業務範圍,

所獲榮譽

被法務部評為“全國法律服務行業文明服務視窗”單位,被自治區司法廳、市司法局先後授予“集體二等功”、“文明公證處”、“先進公證處”等榮譽稱號。
銀川市國立公證處

業務範圍

一、證明契約、委託、遺囑、繼承權,財產贈與、財產分割;
二、證明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身份、職務、學歷、經歷、學位、出生、生存、死亡、有無犯罪記錄;
三、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鑑、日期屬實;
四、證明檔案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五、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六、招標投標、拍賣;
七、公司章程;
八、保全證據;
九、保管遺囑、遺產或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十、提存;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十二、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十三、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十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事務。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採用公證形式的法律行為以及其他屬於公證業務範圍的事項,公證處應當給予公證,但不真實、不合法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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