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銀川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銀政發〔2016〕174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5〕9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5〕64號)要求,為培育搭建創業孵化平台,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最佳化小微企業創業發展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鼓勵引導社會力量為初創業者和小微型企業搭建的創業孵化服務平台,旨在為其提供低成本或無成本、有利於存活、發展的服務環境和空間環境的公益性服務。孵化基地的建設發展應遵循“政府引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服務創業、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孵化基地重點以引進和培養海內外青年和大學生、歸國留學生等高素質創業人才和高層次創新人才為主要對象,以服務科技型、產業型和文化創意、現代服務等領域小微企業投身銀川創業創新,促進企業孵化成長、投資合作、技術成果轉化,為銀川的發展注入新鮮血液和新的活力,是銀川市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主要載體。
第四條孵化基地主要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諮詢和提供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事務代理、品牌打造、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及研發、試製、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
第五條孵化基地的認定工作在銀川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孵化基地的具體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務局等相關部門參與,對全市孵化基地進行認定和管理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轄區內的孵化基地進行管理指導。
第六條申請認定孵化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管理運營團隊得力,機構設定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學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具有一定比例的高學歷專業人才,接受孵化基地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30%以上。
(二)生產加工型創業孵化基地面積應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25家以上,穩定吸納就業300人以上,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5戶;新型商貿服務型創業孵化基地總面積不少於3500平方米,入駐主體不少於100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200人以上,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30戶;科技文創型創業孵化基地總面積3000平方米,入駐主體不少於50家,穩定吸納就業(一年以上)不少於200人以上,首個孵化期後每年新入駐企業不少於20戶。同時,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需占75%以上。場地屬租賃的,租賃期限需10年以上,且產權明晰無權屬糾紛。
(三)具有規劃和具體建設或改造方案,項目立項、土地、規劃、建設、安防等法律法規許可資料完善齊全,應具有完善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環保、消防、通訊、網路、物業、綠化等硬體設施。
(四)具備創業孵化共享的公共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洽談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五)建立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提升孵化成效,提高企業的存活率,加速企業發展。各類統計數據、業務分析資料齊全、真實,能夠實現依法經營、自我發展,每個孵化周期內畢業企業達到20%以上。
(六)設立創業孵化種子資金,引入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眾籌等融資服務機構,建立針對入孵企業的投融資合作協定,具備相應的投融資能力,每年度具有投融資的具體案例。
(七)建立創業導師“問診巡訪”和畢業企業典禮、跟蹤服務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延伸服務範圍,拓展孵化功能。
第七條孵化基地認定程式:
(一)申報。申請單位應向所在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申請表;
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以及房地產證明、管理運營團隊名單等相關資質檔案。
3.申請單位與入駐企業簽訂的入園協定書、入駐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吸納就業人員名冊;
4.申請單位制定的扶持創業優惠政策措施,入駐企業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經營場地補貼、創業培訓、投融資服務、資源對接、財務、法務等事務代理等創業服務證明資料;
5.申請單位關於孵化基地建設和發展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金投入運行情況、管理制度、創業服務情況、入駐企業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6.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簽章同意後,報銀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二)考查。銀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市財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務局等相關部門組成實地考查組,根據認定標準和申報資料開展實地考查核對,形成考查意見。
(三)評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實地考察意見,組織市財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務局和創業、金融、孵化服務等行業專業人員組成評審組進行差額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四)公示。評審意見報請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後,通過公共媒體或銀川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五)命名。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全民創業領導小組呈報市人民政府以檔案形式予以認定命名。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將搭建培育孵化基地作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主要載體予以重點扶持。對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命名的,根據其場地面積、裝修裝飾、功能區設定、公共設施等硬體投入和團隊、技術、培訓、服務等軟體投入,市財政一次性給予50-100萬元的獎補資金,認定為國家和自治區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的,市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獎補資金。主要用於補貼場地場租、公共孵化設施、辦公設備、團隊建設、培訓輔導、技術支持、品牌推廣、資源對接等方面。
第九條建立孵化基地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每年聯合進行一次績效考核,重點考評孵化基地的持續發展能力、孵化功能、創業引導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和創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對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認定命名資格,收回創業孵化基地牌匾,終止對該基地的扶持政策。不按要求報送材料、報表或不參加考核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十條各縣(市)區和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要把孵化基地發展作為引進和培育高層次創業人才、促進青年大學生創業就業、建立經濟後發優勢的重要措施,堅持“專業孵化+創業導師輔導+投融資服務”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動市場化運行機制,推進全市孵化基地的創新發展。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在孵化基地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有條件的縣(市)區應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建立適合於自身特點和需求的孵化基地,參照市財政予以重點扶持,著力提升小微型企業對創業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力。
第十三條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基地的,可按規定申報自治區級和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對運行良好、成績突出的國家級或自治區級孵化基地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入孵企業,是指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場所須在銀川市轄區內,註冊時間不超過兩年,且入孵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重點行業和項目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二)畢業企業,是指經過一個周期的孵化,擁有完善的商業模式和穩定的盈利能力,能夠獨立適應市場競爭機制,實現自我發展,或者被認定為市級或自治區級創新骨幹企業。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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