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監督員工作守則

為規範人民監督員的職務行為,保證人民監督員依法公正履行監督職責,制定《銀川市人民監督員工作守則》。該《工作守則》經2010年4月23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工作守則》共8條,自2010年4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監督員工作守則
  • 區域:銀川市
  • 通過時間:2010年4月23日
  • 主管機關: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
具體內容,通過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監督員的職務行為,保證人民監督員依法公正履行監督職責,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人民監督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職責,應當以國家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為準則,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第三條 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及無關人員泄露案情;
(二)妥善保管案卷和有關監督材料,不得將案卷以及案件監督材料交於無關人員,不得丟失;
(三)不得私自就案件監督情況接受媒體採訪,或向媒體透露案件情況;
(四)不得泄露評議表決情況;
(五)不得以權謀私,收受、索要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現金、有價證券或其它物品、接受宴請、饋贈、參加由其付費用的娛樂等活動、借用現金、房屋、交通、通信工具等;
(六)不得藉故拖延案件辦理;
(七)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第四條 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是所辦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所辦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所辦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所辦案件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案件監督職責的。
人民監督員需要迴避的,應當在接受監督案件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提出。
第五條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遵守辦案期限,認真閱卷,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獨立發表意見,明確表達自己的意志,不得對其他人民監督員施加不正當影響。
第六條 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遵守《銀川市人民監督員工作辦法》,服從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的統一安排。
第七條 對違反本守則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解聘,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本守則自2010年4月23日起施行。

通過時間

(2010年4月23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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