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調整機制,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注重堅持科學性、合理性、規範性原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35%)±調整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銀川市城鄉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意見的通知
- 文號:銀政辦發〔2015〕66號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銀川市城鄉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關於建立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調整機制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18日
關於建立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調整機制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和銀川市實際,現就建立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調整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科學性原則。以維持我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消費品支出數據為基礎,科學測算,充分論證;
(二)堅持合理性原則。統籌考慮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並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扶貧開發等政策標準合理銜接;
(三)堅持規範性原則。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嚴格遵循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規範,確保公開、公正和透明。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依據
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1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4號)、《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9號)的規定,銀川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本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並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方法
消費支出比例法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35%比例確定。
計算公式為: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35%)±調整數
其中,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主要以銀川市統計局發布的我市城鄉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基礎數;30%~35%的比例,是根據國際通行的貧困線標準計算法得出,即:一個國家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即為這個國家的貧困線;調整數,主要依據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地方財政收入等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綜合平衡後得出。
四、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組織實施
建立民政、發改(物價)、財政、國家統計局銀川調查隊、統計等政府職能部門參與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民政局),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測算、調整方案的制定、徵求意見等工作。
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程式
(一)基礎數據調查。由國家統計局銀川調查隊承擔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基礎數據調查,得出低保家庭的相關數據。同時,市統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分別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每年第二季度末向民政局提供上年度的相關數據。
(二)制定調整方案。每年第三季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市民政局)會同財政、統計等部門,根據當年(統計)相關數據測定並提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三)公布低保標準。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政府辦公廳公布調整後的銀川市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六、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保障措施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自然調整機制工作,綜合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執行情況。
市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情況統計,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時足額發放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所需資金的預算、安排落實及監督檢查工作。
統計部門負責提供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統計等相關數據。
國家統計局銀川調查隊負責提供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基礎數據信息。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等情況。
市發改委配合市民政、財政等部門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相關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