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銀川市“糧食銀行”經營獎勵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糧食銀行”經營獎勵辦法(試行)
- 生成日期:2016-12-21
- 發文字號:銀政發[2016]257號
- 責任部門:銀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機構:銀川市政府辦公廳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長期公開
- 是否有效:有效
銀川市“糧食銀行”經營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糧食銀行”在企業搞活經營、創新增效方面的積極作用,解決農民糧食存儲和資金周轉等實際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相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糧食銀行”經營獎,對糧食企業代儲本地農戶自產小麥、水稻、玉米的倉儲費用給予“以獎代補”。
第三條獎勵對象為銀川市轄區內從事“糧食銀行”經營的企業。
第四條申報條件:
(一)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管理規範、財務健全,連續盈利三年以上,無違規違法記錄;
(二)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制定“糧食銀行”經營管理辦法,並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審核;
(四)企業自有倉容在2萬噸以上。
第五條申報程式:
(一)企業在“糧食銀行”開辦之日,可向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並提交第四條所列材料;
(二)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核確認,並報市糧食局備案。
第六條日常監管:
(一)企業制發“糧食銀行”存摺,載明代儲農戶的姓名、住址、種植面積、品種、代儲糧食數量等項目;
(二)企業建立“糧食銀行”經營台賬,按季向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代儲糧食報表,並接受日常庫存監督檢查;
(三)代儲糧食日常庫存量不低於代儲總量的30%;
(四)代儲糧存儲倉房安裝遠程監控設備;
(五)其它所需資料。
第七條獎勵標準:按企業年平均代儲糧食量,小麥50元/噸年,水稻50元/噸年、玉米30元/噸年。
每個企業年度獎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糧食銀行”經營獎每年評定一次。獎金在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市財政局撥給市糧食局負責兌付。
第九條獎金評定。縣(市)區設立由糧食、財政、農牧、發改等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專家組成的經營獎勵評審組,糧食部門負責評審的組織協調工作。評定結果報市糧食、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條“糧食銀行”年度經營獎評定後,要在一定的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金的,一經發現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回所發全部獎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執行期為5年,之後根據“糧食銀行”運行情況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