鈔關稅是明清時期內地關稅的一種。因最初以鈔 (紙幣) 交納,故名。鈔關稅始於明宣宗宣德四年 (公元1429年) ,因商賈拒用大明寶鈔,故命各商運中心地點商貨稅款都用鈔交納,並藉此增稅。先後設定漷縣、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滸墅、九江、金沙洲、臨清、北新、正陽等鈔關,對“舟船受僱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明史》七)稅額按船的梁頭座數和船身長度計算,稱船料或船鈔。宣德四年規定每百料、收鈔100貫,後減為60貫。明憲宗成化時,船料錢鈔中半兼收。
明世宗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製以銀繳納,每銀5厘,折鈔1貫; 銀1分,折鈔7分。船鈔稅一般不稅貨,只稅船。惟臨清、北新兩關 備賞賜; 折色銀兩,歸於太倉,以備邊儲。 清沿明制,因鈔關係戶部管轄,故又稱戶關。至清宣宗道光二十一年(公元1841年),已擴充至24處,所徵稅項分正稅、商稅、船料3種。鴉片戰爭後,戶關改稱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