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
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三)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森林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和林業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依照有關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審核、申報、審批林地的徵用、占用;承擔林業規劃設計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森林案件;指導全縣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木材檢查、森林植物檢疫及隊伍建設。
(四)負責全縣濕地和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恢復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監督濕地的合理建設利用,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全縣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縣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宣傳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調整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和縣級以上森林公園設立、變更的審核、申報;指導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管理,審定林木良種;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林業方面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建設工作;制定全縣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十)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縣級林業資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縣林業統計工作。
(十一)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林業質量技術標準,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學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組織指導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系統引進國外智力、引進外資項目和外事工作;制定全縣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政工科。
職責:
(1)協助局黨組做好黨務、政治思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來信來訪、民眾工作及老幹部管理等工作;
(2)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包括考核、職稱評聘、工資晉升等工作;
(3)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辦公室。
職責:
(1)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局機關規章制度並監督落實;
(2)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應急管理、保密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
(3)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計畫生育;
(4)負責協調與紀檢、監察部門聯繫溝通和廉政建設的落實工作;
(5)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計財科。
職責:
(1)擬訂全縣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指導全縣林業基本建設;
(2)審核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建議;
(3)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設和實施;
(4)監督管理縣級林業資金;徵收、管理縣級育林基金;
(5)負責林業系統財務、統計、內部審計工作;
(6)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7)承辦全縣林業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林業項目的實施及監督管理;
(8)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四)金鄉縣林業局科技產業科。
職責:
(1)組織、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與開發;
(2)承辦重大林業科技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
(3)擬定林業質量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4)研究擬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產品開發利用;
(5)組織協調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和農民科技培訓工作;
(6)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五)金鄉縣林業工作站。
職責:
(1)宣傳、貫徹林業方針、政策和林業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全縣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摸清全縣林業資源生產狀況,為發展林業生產當好參謀。
(2)按照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安排,開展林業資源調查工作;搞好全縣造、營林的規劃設計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造林檢查驗收,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
(3)開展林業科技攻關、科技推廣、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培養典型,搞好技術試驗示範,以點帶面,普及林業科學知識;總結推廣林業生產先進經驗。
(4)負責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管理,編制發展規劃和生產計畫,搞好技術指導;核發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查處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5)完成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六)金鄉縣林木保護站。
職責:
(1)宣傳、貫徹《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林業法律、法規。
(2)編制全縣林木病蟲害防治計畫,指導、檢查、督促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
(3)搞好全縣林木病蟲害預測預報,加強基層測報點管理、培訓,重點抓好主測對象及主要林木病蟲害調查、統計、分析,適時發布蟲情預報。
(4)依法開展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做好兼職檢疫員培訓,認真抓好產地和調運檢疫,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5)加強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濕地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負責《野生動物或產品經營加工許可證》等證件的審查、報批。依法查處各類涉獵案件。
(6)積極開展林業、林保科學試驗、研究,總結、推廣林木病蟲害防治先進技術和經驗。
(7)完成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七)金鄉縣果樹工作站。
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關於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果樹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2)建立健全果樹業務技術檔案。
(3)抓好典型,示範、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搞好技術服務,採用多種形式培訓和指導果農,提高果樹管理水平,幫助果農解決生產中的實際問題。
(4)為果品銷售提供信息服務。
(5)按時完成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八)法制科:
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2)負責林業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3)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訴訟;
(4)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審核;
(5)負責林業有關信訪工作;
(6)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宜。
(九)金鄉縣林政管理工作站。
職責:
(1)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及林業方針、政策。
(2)編制和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全縣林木採伐的審批工作。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監督林木採伐過程,並對採伐後的更新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3)負責林地、林權和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及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批工作。
(4)負責林地調查、定級、登記、發放林權證及林地估價等工作,調處林權糾紛,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規和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縣林業經營體制改革。
(5)負責育林基金的徵收工作。
(6)負責全縣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和木材運輸管理。
(7)完成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十)金鄉縣木材檢查站。
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規、政策。
(2)依法檢查過境運輸木材、林產品和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授權、委託範圍內查處違法運輸的木材、林產品及野生動、植物和產品。
(3)根據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科、站的依法授權或委託,履行相應的職責。
(4)完成縣林業局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十一)金鄉縣國有白窪林場。
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消防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頒布的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方針、政策。
(2)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國有林場。保護轄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生態平衡。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經營範圍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3)組織實施林業生產、森林資源培育等基礎建設工作,不斷增加森林資源,使管理範圍內森林覆蓋率明顯提高。
(4)根據主管部門對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做好護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森林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組織職工、民眾預防森林火災;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組織撲救森林火災和森林消防器材的保管、維護工作。
(5)負責區域內森林資源的統計、分析、總結等信息上報工作。實施林場營林生產的育苗、造林、幼林撫育、營林生產計畫的編制、規劃設計、施工及檢查驗收。組織開展森林病蟲害的監測、防治工作,有效保護森林資源。
(6)根據縣森林公安機關的工作部署,開展打擊各種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整治工作,確保林區治安的穩定。
(十二)金鄉縣國有祭田莊苗圃。
職責:
(1)培育優質壯苗,服務社會,造林綠化;
(2)推廣良種,示範民眾育苗;
(3)承擔上級交給的各項育苗任務。
(十三)金鄉縣森林公安局(金鄉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
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森林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辦理全縣範圍內發生的森林及野生動植物案件的刑事、治安以及林業行政處罰案件。
(3)掌握全縣林業治安動態,指導和加強林業治安防範工作,按照上級部署組織開展全縣林業嚴打活動和專項治理。
(4)負責全縣林業治安信息情況的統計、報告;分析研究全縣林業治安,及時發布林業治安預警信息,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普及林業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