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鄉縣微商協會

金鄉縣微商協會

金鄉縣微商協會建於2017年11月24日,經民政局批准設立社會組織團體,是山東省內第一家縣級微商協會。由濟寧市微動力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元慶成立,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通過服務會員單位,行業自律管理,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協調會員單位及其內外關係,促進微商市場的健康和規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鄉縣微商協會
  • 外文名:Jinxiang Wechat Business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7年11月24日
  • 地址:山東金鄉
  • 發證機關:金鄉縣民政局
  • 協會性質:非盈利機構,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附則,

協會介紹

金鄉縣微商協會,位於山東濟寧市金鄉縣,籌建於2017年11月24日,經民政局批准設立社會組織團體,是山東省內第一家縣級微商協會。由濟寧市微動力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元慶成立,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通過服務會員單位,行業自律管理,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協調會員單位及其內外關係,促進微商市場的健康和規範發展。協會現有會員1000多人,會址設在金鄉縣億九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二樓。

協會章程

金鄉縣微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金鄉縣微商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Jinxiang Wechat BusinessAssociation(英文縮寫:JXWBA)。
第二條本協會由有志從事微商的經營、管理、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而聯合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會員、企業、政府、社會服務;促進微商行業發展、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推動金鄉信息化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金鄉縣政府和金鄉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金鄉微商協會辦公地點設在金鄉縣。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對政府制定有關微商的規劃、政策、法規、標準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推動貫徹和實施。
(二)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三)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微商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
(四)廣泛開展微商的技術、學術交流;著力開展微商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積極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交流管理經驗。
(五)積極開發信息資源,宣傳和推介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
(六)加強國際間與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開展產品展銷、技術交流活動。
(七)承擔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微商業務和課題研討,協助企業提高產品、服務質量,積極參加有關微商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八)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有益於微商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在微商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如政策新聞發布會等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協會的諮詢服務、培訓活動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或由理事會作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任期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程式或除名事項等;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和網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和業務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法人代表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做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六)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長的領導下參加協會的工作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協會名譽職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協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興辦實體的收益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微商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量力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面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金鄉微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金鄉縣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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