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據詐欺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金融詐欺罪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欺活動,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金融票據詐欺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有: ①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④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用與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⑤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⑥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票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對個人構成金融票據詐欺罪的,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刑事處罰: ①數額較大 (個人詐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②數額巨大 (個人詐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③數額特別巨大(個人詐欺十萬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