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均衡

金融監管均衡是指金融監管制度結構中的各種金融監管主體均不具有改變現狀的動機能力制度總體上看處於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的均勢狀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監管均衡 
  • 類型:經濟術語
在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制度非均衡是常態,各國金融監管一直遵循著“監管-放鬆監管-再監管”的軌跡發展。要實現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就需要基於制度的成本收益,從金融監管制度的供給需求兩方面分析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演進和金融監管強度均衡邊界,探索建立一個靈活的、有利於鼓勵金融創新和形成高效、有競爭力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
開放經濟下,金融監管的需求劃分為國內監管需求和跨國監管需求,安全、效率和公平是其共同的需求動機。設K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程度,F為金融監管淨收益;跨國金 融監管的需求強度邊界線為Df,國內金融監管的需求強度邊界線為Dd,其強度K與監管的淨收益F負相關,則開放經濟下的金融監管的總需求強度邊界線為。
(一)缺乏國際統一監管機構和缺乏跨國監管合作的狀態下的監管套利根據前面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博弈模型分析,設A國的國內監管供給強度邊界線為SA,B國的國內監管供給強度邊界線為SB,各國監管當局在各自封閉的國境內開展金融監管,只負責國內監管而忽略跨國監管,金融監管總供給強度邊界線(n代表國家數量,n=1,2,3,…)(見圖2)。設國內監管總供給強度邊界線為Sd,則,其強度均衡邊界如圖3所示。KA是該狀態下的均衡邊界點,由於監管供給強度邊界只能滿足國內監管的需求,無法滿足對跨國監管的需求,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只能獲得各自國內監管需求者支付的淨收益F1,而(F2F1)的差價因缺乏跨國合作體制支持而無人支付,產生監管強度均衡缺口AB=KBKA。監管強度均衡缺口的存在和不斷擴大,各國監管者之間的監管競爭和監管容忍加劇監管套利蔓延,容易導致監管套利的產生,並可能引發跨國金融風險。這種狀態下的金融監管制度是缺乏國際合作國家單獨監管,此時一國的監管制度處於非均衡狀態。因此,在金融自由化金融一體化下,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是防範金融危機傳染性、減少監管套利消極影響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
下面從三種不同狀態分析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非均衡演進與監管套利
隨著金融自由化、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需求日趨強烈,全球化金融市場迫切需要全球化的金融監管合作,國際監管合作是監管改革的主線,儘管各國在合作中的立場和訴求有所差異,但是次貸危機以來的歷次G20峰會及國際論壇,各方都聚焦國際金融監管,並對金融監管缺失是導致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達成了一定共識,倡導加強國際合作和提升國際金融監管水平。但是,由於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的監管差異懸殊,暫時難以推行世界範圍內金融監管的統一標準。
(二)存在國際統一監管機構的狀態下的監管套利各國除負責本國國內監管外,還存在一個類似於跨國金融監管的機構負責跨國監管。設跨國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線為Sf,各國的國內監管供給強度邊界線即,國際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線S2=Sf+Sd,它能同時滿足國內監管與跨國監管需求。當F為一定時,K(S2) >K(S1),K是其監管強度均衡值,不存在均衡缺口。
由於存在國際統一監管機構,其均衡監管淨收益F超過國內應付的Fd部分,能夠通過國際統一監管機構的權威性,以政府契約的方式分攤給各國政府,從監管需求者繳納的稅收中解決,從而從根本上消除了由於監管制度差異和監管競爭導致的監管套利。這是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未來的發展趨勢和發展目標。
金融監管客體的全球化和金融監管主體的區域化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監管主體和監管制度的差異必然導致監管套利。在缺乏有力的全球性監管組織的情況下,必須要有世界各國的合作並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次貸危機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新資本協定進行了修改,就東道國與母國金融監管當局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責任作了分工,同時強調監管當局間要加強合作與信息交流,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呼籲構建一個新的政府間全球金融監管體系,拓寬金融監管的範圍,建議各國政府採用“適用於各國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以加強對金融危機處理的國際合作與協調。為了促進各國監管法規的一致性,FSB頒布《加強遵守國際標準的框架》,通過建立最低全球標準的方式,要求各國根據各國情況提供標準
在這種狀態下,跨國金融監管主要通過各國監管當局的合作來提供,受“搭便車”和各 國的制度差異和利益差異等因素的影響,其監管供給強度比存在國際統一監管要低,但是比沒有合作狀態下的供給強度要大。用S_3代表此狀態下的監管供給強度邊界線,則S3介於S1S2之間,其均衡邊界線如圖6所示,其均衡邊界值為K3K1<K3<K2
(三)只存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狀態下的監管套利
只存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狀態下的監管國際合作是一種鬆散型合作,存在著“搭便車”和各國(地區)間的監管競爭問題。如圖7所示,Q為一國(地區)金融服務初始數量,P為該國(地區)金融服務品初始價格S'1為該國(地區)金融服務品初始供給曲線,D'為金融服務品需求線。當一國(地區)監管制度政策過於嚴格時,金融機構投資者為了逃避監管,就會遵循淨制度負擔的一價定律,利用各合作國家(地區)金融監管制度的差異、漏洞,將部分分支機構或業務撤至監管制度較寬鬆的國家(地區)進行監管套利,使其國家(地區)內金融業務供給由S'1減少至S'2,金融服務品數量由Q1減至Q2,價格由P1上升至P2,導致消費者剩餘減少和社會福利損失。各國(地區)監管當局為了爭取本國或地區利益,在競爭對手監管制度政策調整的同時,對本國(地區)的監管制度與政策做出相應的調整,在監管合作中傾向於競相放鬆監管,通過監管競爭增加本國(地區)利益,出現圖6中的K3<K2,為金融機構監管套利創造了條件和空間,這種狀態最接近當今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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