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再研究

金融犯罪再研究

《金融犯罪再研究》從問題出發,對新增之罪研究、修改之罪研究、騙取貨款、信用罪、貨幣犯罪的疑難問題研究、金融詐欺罪的疑難問題研究等問題作了探討和研究。對於新增之罪,我們重點闡述其立法背景和全面描述其構成要 件;對於修改之罪,我們重點描述其變化,在此基礎上評析改的利弊; 對於其餘金融犯罪,我們重點研究其疑難問題。《金融犯罪再研究》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基本介紹

  • 書名:金融犯罪再研究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420頁
  • 開本:32
  • 品牌:化學工業出版社
  • 作者:薛瑞麟
  • 出版日期:2007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6203060X, 9787562030607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金融犯罪再研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薛瑞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專業領域:刑法個人簡介:祖籍山東,1943年出生於哈爾濱,1966年畢業於黑龍江大學,後進政法機關工作。1979年考入北京政法學院,攻讀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後留校任教。1984年至1986年,在莫斯科大學作訪問學者。曾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刑法專業導師組組長、刑法教研室主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校學位委員會委員。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新增之罪與修改之罪研究
第一章 新增之罪研究
第一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第二節 騙取貸款、信用罪
第三節 背信挪用罪
第四節 違規運用公眾資金、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罪

第二章 修改之罪研究
第一節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二節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
第三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四節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五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第六節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第七節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八節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第九節 逃匯罪
第十節 洗錢罪
第十一節 信用卡詐欺罪

第二編 疑難之罪或罪的疑難問題研究
第三章 貨幣犯罪的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
第二節 變造貨幣罪
第三節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四節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五節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四章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類犯罪的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二節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第三節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五章 金融詐欺罪的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金融詐欺罪的共性問題
第二節 集資詐欺罪
第三節 貸款詐欺罪
第四節 票據詐欺罪
第五節 金融憑證詐欺罪
第六節 信用證詐欺罪
第七節 有價證券詐欺罪
第八節 保險詐欺罪

文摘

第三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一、本罪立法修改的基本情況
證券、期貨交易產生及其發展在改革開放之後,因而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本罪。國務院1993年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簡稱《條例》)第72、78條規定,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證券委同年發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則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並對內幕人員、內幕信息作出界定。
儘管上述法規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1979年《刑法》沒有相應規定,也沒有最相類似的犯罪可以類推。因而,實踐中無法對內幕交易行為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刑法》考慮到這種實際情況,對內幕交易行為明確規定為獨立犯罪。但在具體表述上與前述行政法規有一些不同之處,主要是:①關於犯罪主體。上述法規中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是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刑法中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涉及的問題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是否等同內幕人員、不正當手段獲取與非法獲取是否一致。

序言

《金融犯罪再研究》是我們研究成果的書名。這裡所說的“再”,表示又一次的意思。的確,在7年前我曾和陳吉雙、喬守東二位研究生就金融犯罪問題開展了研究,並出版了《金融犯罪研究》專著。7年之後,促使我們又一次選擇這一研究課題的動因在於:
1.金融犯罪在立法上發生了一系列的重要變化。1997年系統修訂的刑法施行後,作為我國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頒布了一個《決定》,即《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和六個《刑法修正案》。從一定意義上講,《決定》就是關於金融犯罪的單行刑法,是對金融犯罪的修改和補充。在六個《刑法修正案》中,有四個是針對或涉及金融犯罪的,如《刑法修正案》(一)、(三)、(五)、(六)。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金融犯罪是近年來我國刑法上變化最大的一類犯罪。
金融犯罪在立法上的變化的表現,乃是立、改、廢。立就是增設了一些新的金融犯罪的種類,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騙取貸款、信用罪,背信挪用罪,違規運用公用資金、保險資金、證券投資基金罪。改是指修改和補充了某些具體種類的金融犯罪的構成條件和法定刑的規定。例如,在逃匯罪中,將其主體由“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把決定本罪界限的“情節嚴重”改為“數額較大”;在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修改了批准設立金融機構的機關,即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增補了對其他金融機構的列舉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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